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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朱勇: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诠释

朱勇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4-01-11

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朱勇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5期


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现代诠释

朱勇


        中华文明数千年绵延发展,虽历经坎坷,但整体上保持着国家统一、制度进步、社会稳定。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华文明古国长时期保持世界强国的地位,展示其强盛的国力与繁荣的文化。古代中国的强盛与繁荣,离不开充满智慧的制度与法律,也离不开富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当代中国,我们肩负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也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通过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华夏先贤们所铸就培育的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能够为我们应对变局、把握时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一、中华法制国家治理的核心内涵: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  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独立探索,自我完善,形成特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这一大国治理模式的核心内涵有二:“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以中国古代法律为主体的中华法制,将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作为首要任务,并铸就培育出以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中央集权为核心价值的中华法治文化。  华夏文明起源过程中所涉及的地理、气候、资源环境以及相关的群体、部落、社会等条件,决定了中华古文明的基本特点,孕育出华夏先民特有的大国格局与大国情怀。新石器时代后期,以三大部落联盟为主体的早期东亚人群体主要活动于黄河、长江流域。就其外部地理而言,东、南有大海,西、北有沙漠、山脉。《尚书·禹贡》称:“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而就其内部环境而言,虽有诸多山川河流,但多不是不可逾越的地理障碍。在这种外部有天然屏障、内部无根本性阻隔的地理环境中,早期人类群体相互之间展开了包括结盟、迁徙、征战、掳掠等多种多样的交互活动。频繁的交互往来,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落间力量不平衡、资源不均衡问题,也推动了意识习俗、行为方式的交流与同化,孕育出“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大国格局与大国情怀。古代中国,有小国林立、地方割据的动荡时期,也有南北对峙、相互征战的分裂时期,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即便是在短暂的动荡分裂时期,中华文化也作为社会主流文化,为整个民族所认同、接受。  维护国家统一、严惩分裂割据,是中华法制的重要任务之一。隋唐至明清,国家法律均将“谋叛罪”列入“十恶”之中,严加惩罚。抵御外敌入侵,镇压地方叛乱,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首要任务。法律则通过罪名设置、刑罚确定等方式,确保国家军事行动的正常快捷。唐律分别设置“擅发兵”“乏军兴”“告贼消息”等罪;清律设置“擅调官军”“漏泄军情大事”“失误军事”等罪,严厉惩处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军事活动中贻误军情、行动不力等行为。清代统治者根据国家管理需要,适应民心所向,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采取诸多措施,包括“平定三藩”、收复台湾、平定准噶尔叛乱等,为铸就“康乾盛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所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军事行动,法律都积极配合,并通过法律上的建章立制,强化对于统一局面的强制性维护。清代统治者从维护国家统一、推动边疆发展的目的出发,以雷霆之力,强制推行“改土归流”制度:废止世袭“土司”,由朝廷依法设置地方官府,任命“流官”,主持地方政务。朝廷各部院以及地方各省,纷纷制定相应法律,包括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针对“改土归流”后的地区,规制官民关系,构建地方秩序,重构稳定、牢固的“大一统”国家格局。  中国古代,地域广阔,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生产方式等区域性差别大,发展不均衡。与此同时,维护国家统一,需要保持全国统一政令、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政治经济法律各类资源的政权体制。经过古代思想家的论证、政治家的实践,经历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有效管理这样一个东方大国,唯一可行的政权体制即“中央集权”。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中央集权的基本内涵在于:制度与法律全国统一,重大事项朝廷决定,公权资源统一调配。中华法制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对于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稳定、有效,推动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中华法制中,中央层面的最高权力,包括最高决策权、最高执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均掌握在中央统治集团手中,统一行使。通过各类主要最高权力的统一行使,确保全国政令统一,确保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各类资源,既全面推动各地方均衡发展,共同进步,也有效应对各类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甚至危机事件,进而整体上维护“大一统”的国家格局。  基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强化中央集权的制度建构,中国古代也培育、养成了以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文化。从汉唐时期的“大一统”理念到近现代的“国家统一”观念,以“统一”为原则的大国情怀,始终是中华文明及中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  在中国历史上,为了维系“大一统”这一核心价值,常常对于其他价值、其他政策进行调整。例如,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以严刑峻罚的“重典”治理,代替“仁政”“德治”“轻刑”等管理模式;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征收苛捐,加重赋税,而暂时放弃“轻徭薄赋”、注重民生的政策;为了实现“大一统”,全国节衣缩食,以保障在边疆屯驻重兵。我们还看到,在事关“大一统”格局存亡的重要历史时刻,国家统治集团乃至整个社会紧急动员,不惜承担重大经济风险、军事风险乃至政治风险。  今天,我们肩负着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完成国家统一大业,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维护国家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前提,也是对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弘扬与创造性转化。  

二、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  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需要行为规制,也需要精神引导。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既能有效规制个体行为,将个体行为限制在规范体系之内,又能在保持个体思想自主的同时,凝聚个体的思想情感。  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关注人与社会,坚持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一方面,注重在精神引导方面,根据人性的善恶确定道德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基于个体的社会关系,构建有效的规范体系与管理机制,从而实现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以道德引导人的思想情感,以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举止。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思想理论具体体现为“情、理、法综合为治”的重要原则。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在“天人合一”理论框架之下,“天理”既体现为客观存在的自然原则,也代表着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古代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均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则。与此同时,古代社会重人本,倡伦理,饱含人本与伦理因素的“人情”在国家治理、法律调整之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汉宣帝吸收孔子所倡“父子相隐”原则,允许父子夫妻等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并在后世发展成为完备的“亲属容隐制度”。董仲舒提出“经义决狱”,后人将其概括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伦理关系、亲属之情以及其他与行为人主观动机相关联的人情因素,也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基于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治国理政模式,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倡导并弘扬“价值规范相向而行”的原则:主流价值与法律规范,其所禁许、赏罚、毁誉的着力方向,必须一致。  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提出,法律规定赏与罚,其目的在于告诉民众,何种行为为国家所鼓励,何种行为为国家所禁止。为有效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推动国家法律所定赏罚与民间道德所主张的毁誉评价相一致,实现“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律所“赏”者,一定为道德所“誉”;法律所“诛”者,一定为道德所“非”。对于法律所处罚的人与事,一定要同时在民间获得道德“恶名”,这样才能取得法律惩罚的效果。相反,如果受到国家法律所惩罚的人或事,反而得到社会道德的赞赏与称誉,这样的法律就是失败的法律,根本起不到“禁恶”作用。  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将“赏誉同轨,非诛俱行”这一原则,全面推行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中国古代州县官审断案件,除了一些重要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外,对于轻微案件及普通纠纷,一般皆以和谐为目标,特别注重行为人的善恶动机,通过案件审理或调处,既解决具体个案,更宣示主流价值,以引导民风,净化习俗。  清朝统治者为加强社会管理,沿用前朝做法,通过颁布“圣谕”以划定是非界限,明确善恶标准。康熙九年(1670)朝廷颁行《圣谕十六条》:“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穆。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雠忿以重身命。”其内容涉及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际上是官府制定的民众行为守则。从这一行为守则中可以看到,官府既以法律为依据,为民众的行为划定了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从道德伦理层面,明确了善与恶的标准。尤其重要的是,从法律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结合的角度,对民众行为提出倡导性指向,进而形成符合道德标准、有利于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积极法治文化。  中华法治文化关于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原则的推广弘扬,使得道德法律、价值规范既各有所司又协同配合。良好的道德价值文化氛围,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与条件;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也为社会道德评价、主流价值导向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同样面临道德与法律作用方向是否一致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与主流价值,不仅应该通过社会舆论评判、个体良心自律而影响主体行为与社会关系,也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融入法治建设之中,进而真正构建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三、培育官员忠于国家、敢于担当的浩然正气  从严治官,注重官德,加强对于文武百官的法律治理,培育官员忠于国家、敢于担当的浩然正气,是中华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色。  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面,强调“严治官,宽治民”。汉唐以后,历代王朝重视从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两个方面,相互配合,全面强化吏治。对于文武百官,既注重制度性规范约束,也注重从文化上滋养培育,进而取得国家治理的良好效果。  中国古代对于官员的培养、选拔与任用,注重“德能兼备、以德为先”。唐朝贞观名臣魏徵向唐太宗进言,谈及汉朝思想家刘向所划分的六种为臣者:圣臣、良臣、忠臣、智臣、贞臣、直臣;明朝理学家薛瑄提出“居官七要”的为官准则:“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均将道德标准放在为官的重要位置。  在从严治官、要求各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法治氛围之中,会培养一批奉公守法、依法履职的官员,但也可能导致部分官员在履行职责时畏首畏尾,在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因担心触犯法律禁令而不敢大胆管理,进而影响治理效果。针对这一现象,中国古代法律创造性区分“公罪”与“私罪”,并营造“公私两分”的法治文化。  官员犯罪,既可能因贪图私利、徇情枉法,甚至结党营私、图谋不轨,也可能因为职务履行不当,或者在特殊情形下因大胆管理而触犯禁令。古代法律将这两类官员犯罪划分为“私罪”与“公罪”。《唐律疏议》阐释公罪与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宋明清各朝,沿用官员犯罪分公私的基本原则。《大清会典》明确区别处理“公罪”“私罪”的目的:“凡官罪有二:曰公罪,有处分以励官职;曰私罪,有处分以儆官邪。”对于私罪官员,不仅严肃惩处,而且在法定的抵罪、开复、待遇等方面从严处分;而对于公罪官员,一般量刑较轻,并在抵罪、开复、待遇等方面,从宽处分。清代吏部考察任用官员,甚至将虽然有公罪前科、但有能力敢担当的官员优先升迁、选拔重用。  与法律规定相适应,中国古代也培育鼓励官员大胆管理、勇于担当的法治文化。北宋名臣范仲淹说:“作官,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南宋诗人王阮在其诗中也特别提及:“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文武百官,既要执行朝廷政令,遵守国家法律,绝不能因追求私利、私情而违反法律;但同时也要忠于职守,大胆管理,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敢于作为,勇于担当。清人梁章钜为官几十年,熟知百姓万民对于官员的期许,他提出,出仕为官,必须尽忠履职,是非明确,大胆作为,敢于担当;那种矛盾面前求自保、遇事绕行无作为的官员,只能是“巧宦”而“一事不能行”。  中华法治文化注重通过道德教化,培育官员忠于国家、忠于民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浩然正气。在对触犯法律禁令之官员实施处分、处罚的同时,法治文化从道德评价上区别对待触禁官员,既倡导文武百官严格执行朝廷政令、遵守国家法律,也鼓励官员大胆管理、勇于担当。正是在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的双重作用下,一方面,我国古代社会涌现了一大批忠于国家、忠于朝廷的忠臣良将;另一方面,无论是中央朝廷还是地方官府,一大批文武职官严格执行中央政令,并在各自岗位上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大刀阔斧实施管理。他们既为国家治理贡献了才能,也因立功立德立言而为社会树立了道德楷模。  中华传统法治文化中,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中央集权,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培育官员忠于国家、敢于担当的浩然正气等优秀内涵,顺应民心,符合国情,适应东方大国治理需要,为中华文明绵延发展、传统中国长时期保持世界强国地位,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我们既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光荣任务,也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维护国家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需要从法律制度建构与法治文化培育上,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既需要法律强制力的规制与调整,也需要道德教化的培育与滋养,道德法律各有所司,又相互配合,实现治国理政的最佳效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营造法律规范与主流价值作用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阶段推动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们需要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敢于管理勇于担当的干部队伍。对于这样的干部,我们的制度与文化,应该体现良好的人文关怀,既要在制度上建立必要的容错机制,注重区分过错官员的主观动机、行为目的与法律责任,又要培育支持创新开拓、鼓励作为担当的法治文化氛围。  五千年中华文明所铸就的富有特色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在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展示了其优秀品质与杰出功能。今天,我们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我们需要扎根当代中国现实,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历史资源,借鉴人类文明史上优秀法治成果,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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