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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则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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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四则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行业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

随着新能源汽车、电池与充电等行业的投资热潮,企业合资经营、强强联合成为了行业企业的优先选择。

然而,在投资热潮中,莫忘评估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为是否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避免留下后患,轻则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面临较高额度的行政罚款,重则面临「禁止经营者集中」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局面,导致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目的无法实现。

希望这四则案例对行业企业有帮助。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Photo by Vadym Chumak.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全文约1800字,阅读时间5分钟。

四则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典型案例


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1 年 10 月 28 日,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拟共同设立一家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石墨负极材料的生产 和销售业务。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合资公司 60% 和 40% 的股权,实施共同控制。2021 年 12 月 13 日,市场监管总 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该案为横向和纵向集中,涉及锂离子电池石墨负极材料、锂离子消 费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锂离子储能电池市场,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认为,在上游中国境内锂离子电池石墨负极材料市场以及下游中国境内锂离子消费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锂离子储能电池市场,集中各方面临有效竞争约束,集中不会 对相关市场产生不利影响。2021 年 12 月 28 日,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此项交易。


2. 汕头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1 年 9 月,汕头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中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服 务业务。三方分别持股 51%、34%、15%,实施共同控制。2021 年 10 月 15 日,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该案为横向和纵向集中,涉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市场,适用简易程序。审查认为,在上游中国境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市场以及下游 汕头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市场,集中各方面临有效竞争约束,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不利影响。2021 年 11 月 3 日,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此项交易。


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21 年 8 月 25 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关联基金)与上海国际汽车城(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汽车城)签署协议,拟共同出资在上海设立合营企业,从事电动乘用车的动力电池租赁服务。上汽集团、宁德时代及其关联基金、 国际汽车城将分别持有合营企业 60%、30%、10% 的股份,合营企业由上汽集团 和宁德时代实施共同控制。2021 年 8 月 30 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申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予以立案审查。

经审查,该案为纵向和相邻集中,涉及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换电车型电动乘 用车、动力电池资产管理服务市场,适用非简易程序。审查认为,在上游中国境 内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市场、下游中国境内动力电池资产管理服务以及中国境内换 电车型电动乘用车市场,集中各方面临有效竞争约束,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不利影响。2022 年 1 月 25 日,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此项交易。


4.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2015 年 5 月 28 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通过旗下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汽车)等 签署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 30%、40%,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2015 年 7 月 2 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腾讯主要从事社交和通信服务、 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业务;和谐汽车主要从事 传统燃油汽车的销售及售后等业务。合营企业设立后从事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销售 业务。

经查,腾讯与和谐汽车分别持股 30%、4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 垄断法》第 20 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腾讯、和谐汽车 2014 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 3 条规定的申报标准, 但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 21 条,构成未依法申报 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经评估,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 48 条、第 49 条规定,对腾讯、和谐汽车各处 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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