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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7【法思】法律修辞学 | 杨贝: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

2016-07-27 杨贝 法律思想

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

西方修辞学知识传统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

法律修辞学的源流与旨趣

本期↘↘↘


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

文| 杨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近几年来,法学界研究修辞学的热潮日渐兴起。修辞学突破了其作为语言学分支学科的桎梏,也平息了以往常见的“巧言令色,鲜矣仁”的指责。它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律论证理论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然而,仅仅从论证理论的角度理解修辞学不免有管中窥豹之嫌。作为一门意涵广博的哲学学问,修辞学在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等领域均有贡献,它对于合理性问题的阐释启发了人们对于正义的认识,为现代人认识、安排社会生活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视角和进路,它的言说理论则可以为文明社会中的人们达成共识、协调行动提供方法上的支持。在崇尚民主与法治的现代社会,修辞学的重要地位更是值得研究。这不仅是因为修辞学与民主、法治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更是因为思想上的渊源使得修辞学与民主、法治的理念深度契合,能够为民主与法治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智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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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与修辞学的历史渊源

修辞学的产生本身就与古希腊的民主、法治密切相关。有关修辞学的起源问题,学者们一般采用的是修辞史学家乔治·A·肯尼迪经过系列考证后得出的说法,即,修辞学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的叙拉古。那里发生的政治变革推翻了僭主制,确立了雅典式的民主制度,于是许多曾在僭主统治时期被征用财产的所有权人这时要求返还财产,由此导致了大量的财产诉讼。出于应诉之需, Corax与Tisias师徒创制了以法庭演说技巧为主体的修辞学。尽管这一起源说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但人们目前都不能否认,修辞学由古希腊的智者创立,以下三种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共同孕育了修辞学的诞生。



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Rhetoric

George A. Kenned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一)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

修辞学诞生于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全盛时期。此时的古希腊人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公民们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他们用抽签制决定公共职务的人选,用票决多数制进行公共事务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公民们并不只是被动地听取议案、举手表决,他们可以通过主动地发表演说、参与辩论来影响表决结果。例如,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公民大会的决策程序中,自由发言与辩论是核心环节。在议题发布之后,表决开始之前,主持人会询问“有谁要发言?”此时,任何公民都可以就议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以争取他人的支持与认同。发言与辩论之后,公民们会就此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决策程序即告完成。


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演说与辩论成为公民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主要方式。那些经常在公民大会和议事会中进行提议演说的人被称为“rhētōr”,其角色类似今天的政治家。因此rhētōr又有了“政治家”的含义,而且这一含义在使用中更为普遍。于是出色的演说能力成为古希腊政治家的必备素质。从梭伦到伯里克利再到德谟斯提尼,这些古希腊的政治明星无一不具备滔滔雄辩之才。喜剧作家阿里斯托芬就曾形容伯里克利在向民众演说时,像“雷鸣”、像“闪电”,像是“舌头上有一根可怕的霹雳棒”。


有鉴于此,德谟斯提尼曾恰如其分地总结说,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是一种发表演说的体制”。在这样的制度导向下,那些善于“以饶有兴致和娓娓动听的方式使用语言”,在“政治、法律或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通过演说对公众的世界观产生了突出影响”的公民总是得以从芸芸众生中脱颖而出,赢得名望和地位。在以参与公共事务为义务和荣誉的希腊罗马时期,为了培养公民们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修辞学始终作为三艺或七艺之一列入年轻人学习的主要课程。



Introductionto Classical Legal Rhetoric:

A Lost Heritage

Michael H. Frost

Ashgate Publishing Ltd., 2005


➤(二)古希腊司法至上的法治

如果以今天的法治标准来评价古希腊的法治水平,我们很容易得出消极的结论。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接受古希腊人的法律观,也许就能看到他们实际在践行一种不同于今天的法治。作为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人始终保持对自然法的遵从。如果说现代人崇尚的是以实证法为基础的法治,那么希腊人崇尚的则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治。无论他们理解的自然法是理性还是正义,他们都认为以言说取胜者代表着正义的一方。以这一理念为基础,古希腊人对自己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做了特殊的安排。正是这些特殊的安排,使得修辞学在古希腊的出现成为必然。


在立法方面,尽管古希腊人很早开始制定成文法,但他们也许是受制于相对较低的立法水平,也许是为了将更多权力留给司法,整体的立法呈现出模糊化的倾向。据说梭伦就是为了提高公民法庭的权力,故意将法律条文制定的模糊不明,这使得法官团有更多的裁量余地,成了事实上的法律的主人。由于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加上当时的人们也缺乏证据保全的意识,法官们裁判的依据主要在于双方的陈述与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们更多的关注论辩双方谁能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权利,谁的表述更为雄辩有力。整个法庭辩论倾向于强调演说中的非法律成分并忽视法律成分。有时候,只要演讲者的演讲足够精彩,即便其离题万里,也有可能赢得诉讼。在这一意义上,庞德认为,古希腊人的法律思想是“哲学家或雄辩者的思想,而不是法学家的思想。”


在司法方面,古希腊司法的表现远比现代司法机构活跃。现代社会,大部分国家的司法机构都不是民主选举产生,司法权因为它的非民主性而普遍处于被防范的地位。然而,古希腊的公民法庭是从普通公民中抽签产生,他们并不具备异于常人的专业知识或思维。由于司法权本身也掌握在民众手中,是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公民法庭的权力极大,他们掌握着判决的最终决定权,他们甚至可以宣布废止某一部或全部立法,其中包括由立法委员会正式制定的法律。这一情形被学者们描述为“司法至上主义”。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司法主导的法治。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法庭演说与论辩对于法治的运行至关重要。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参加诉讼的人都能言善辩。依据古希腊的司法制度,当事人必须本人出庭,不得由他人代理应诉,这使得许多讷于言辞的普通人也不得不赶鸭子上架。为了帮助普通人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一种程式化的言说艺术——修辞学应运而生。基于对现实生活中的演说案例的观察,修辞学的创制者们总结了成功人士的方法与技巧,系统地教授人们以下法庭演说要点:“如何在辩论一开始就能赢得法官的偏爱;如何让陈述显得清晰、简短和真挚;如何安排段落并且暗藏技巧……演说者如何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如何打动人心,使法官的意见和他自己的意见一致,等等。”因此可以说,修辞学是希腊法治的产物。


➤(三)逻各斯中心主义与智者的相对主义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背后都有特定的理念在支持。古希腊人之所以对他们的政治法律制度做出如此安排与他们以逻各斯为中心的哲学理念有着密切关联,而修辞学的诞生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由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思想孕育而生。


从“逻各斯”这一古希腊哲学的核心概念入手,我们可以看到语言在古希腊人心目中的位置。从“逻各斯”一词兼具语言、真理、理性、论证等含义来看,古希腊人眼中的语言是生活世界的载体,思想通过语言体现。当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逻各斯的动物时,他指的是人们通过理性的言说进行沟通与交往。在这里,理性的言说是指与真理相符的言说,具有保真性。“对语言的最正确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表达实在或事物之所是的本性和结构的东西。”可见,“说服的正确运用是以真理的传达为基础的。”能够用语言打动、影响多数人的人就是真理的代言人,善于运用语言是有智慧的表现。


智者学派延续并强调了希腊人对于言说能力的重视。智者们相信,真理就存在于对语言的准确运用中,他们都注意到了言词的力量,都把论辩术、修辞学提到教学的首位。这与智者学派整体表现出来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倾向是密不可分的。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提出的著名论断“人是万物的尺度”可以作为这一倾向的典型表现。依据这一论断,任何命题都没有一个能够判断是否与对象符合的客观标准,每个认知主体对于事物的感受和了解都是不同的和相对的,所以人们对真理的认识也只是个相对概念。在承认真理的多元性的同时,智者学派认为可以通过言说达致更好的真理。


由上可见,修辞学由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孕育,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它产生于法律领域,与法律的适用密切相关。正因为这门学问与特定思想、政治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所以当民主制度趋于衰败,基督教的神以及后来的世俗君主的权威继之而起,修辞学的没落与变异也就是意料之事了。这一发展规律也预示着,在民主复兴、法治主导、多元真理观盛行的当代社会,修辞学将继续作为“人文科学的女王”而存在。



《前苏格拉底哲学研究

叶秀山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民主社会的修辞学诉求

尽管民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政治模式,但各国的实践却是千差万别。古往今来的各种民主思想已经形成了“一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不过,无论人们如何理解民主,如何设计具体的治理程序,他们都必须确保公众对政治事务的平等、有效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确保公众表达意志的自由,也需要尽可能地促成共识,还要警惕与防范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与压迫,而这些都离不开修辞学的支持。


➤(一)促进有效的自由表达

民主社会决策的正当性基于对民意的反映而获得,而民意的获得则以民众能够自由、平等的表达意愿为前提。由此,自由有效的表达是民主社会有效运转的基础。然而,由于个人表达能力的差异,即使是在公平的制度之下,人们也可能因为表达不充分、不到位甚至错误表达而处于事实上的不自由、不平等的地位。


修辞学自产生之始就是为了提高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帮助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有效表达自己的主张。这门学问一直致力于总结和传授实践中最为充分有效的表达方式。希腊人对定义、分类和系统化的偏好使这门基于经验的学科得以理论化、体系化。通过研究法庭论辩,智者们将修辞学分为发现、布局、风格、计划和提交五个步骤,并将法庭演讲划分为四大组成部分:序言、陈述、论点(包括承认和反驳)以及结束语。后世的修辞学者将陈述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不断精细化,对陈述的结构安排、陈述内容的选取等等都做了细致的分析与归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陈述确定不同的选取标准。即使在中世纪以后,当修辞学逐渐蜕变为修饰辞章的雕虫之技,修辞学对于意思表达的关注仍未终止。


最为重要的是,修辞学使人们注意到了有效表达的核心因素——听众。基于对现实有效的论证的分析,古典修辞学家们不断强调关注听众心理的重要性。就法庭论辩而言,他们一直强调要了解法官的正义感、自身利益、阶层或情绪,敏锐观察法官的心情或需求的变化并做出调整。在《修辞术》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就提醒人们注意听众的心理状态、知识背景、性格、情绪等因素,并据此调整演说的内容与方式。修辞学让拥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公民们意识到,表达绝不是自言自语、自说自话。表达是一种有目的的言说活动,是针对听众而展开的。表达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应然层面的“合规范性”,而在于现实层面的影响力,即,听众的接受程度。如果缺乏对听众的认识而满足于自说自话,所谓的自由表达就会成为无效空谈,沦为无意义的言说。


虽然听众理论是修辞学对现实有效的论辩进行总结后的发现,但它在修辞学中的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技巧或策略,它还指向了说服的正当性基础,构成了应然层面的效力标准。正因为如此,当代的修辞学研究者高度重视听众理论的重构。他们试图以此证明,修辞学不止是关于说服的实用技术,还具有价值判断方面的正当性。新修辞学的代表人物,比利时法哲学家海姆·佩雷尔曼就将听众划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自己听众三个类型。其中普遍听众即为理性的化身,是判断说服的有效性的标准;而特殊听众则是现实生活中特定言说所指向的对象,他们能影响言说者的论证策略,但对他们的说服不能作为判断说服有效性的标准。佩雷尔曼的普遍听众受到了广泛质疑,为了解决佩氏理论存在的缺陷,芬兰哲学家阿尔尼奥在借鉴维特根斯坦的“生活世界”理论之后提出了“具体听众”理论,把具体听众设定为参与某一共同生活、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理性人,以此作为判断说服有效性的标准。


不论这些理论尝试成功与否,他们的基本理念都值得我们借鉴:言说的有效性不来自于言说者本身,也不来自于言说的内容,而来自于听众对言说内容的认同。这种对听众的关注与强调正体现了公众意志在民主社会的重要地位,与民主的内在精神深度契合。


➤(二)促成实践性共识

民主社会的治理以遵循公众意志为基础要件,而公众意志的形成与确认却是一个迄今都没有满意答案的问题。长期以来,各民主国家的政治决策制度基本以富有效率的多数制为基础。然而,多数制所隐含的盲目化、极端化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主流政治理论,罗尔斯、哈贝马斯、吉登斯等思想家均是协商民主的支持者。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协商民主也已成为大多数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最大程度的共识成为民主决策获得正当性的依据。尽管这两种模式在公众意志形成过程方面各有侧重,但它们的制度安排都已默认,整合不同意见、形成一致认识对于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转至关重要。


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中,说服是消除歧见的主要方式。这里的说服不是简单地以滔滔雄辩迫使听众三缄其口、随声附和,也不是以华而不实的言辞蛊惑、骗取听众的同意,而是希望获得听众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发自内心的认同,因为只有这种认同才能指向行动。我们不妨把这种指向行动的认同称为实践性共识。


修辞学不只是研究说服的学问,更是研究以达成实践性共识为目的的说服的学问。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修辞学旨在培养或提高人们“在每一事例上发现可靠的说服方式的能力。”据肯尼迪分析,修辞学之所以关注说服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根源于人们求生存、并根据自己认为的自己、家庭、群体甚至后代的最大利益来影响他人行为的自然本性。可见,修辞学所指向的共识从起源上就具有极强的实践蕴涵。以往的共识理论往往忽视了认知与行动之间的非协调性,殊不知认知层面的共识并不必然导致协调统一的行动。而修辞学指向的共识并不只停留在认识和言语层面,而是涉及了人的心理和行动。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言说者既要懂得论辩的原则也要明白听众的性格基础和情绪。这意味着,言说者必须既是一名逻辑学家又是一名心理学家。佩雷尔曼将这一认识做了很好的总结与升华,他以听众为线索,把共识形成的过程概括为:言说者凭借用言语创造的为听众所认同的图景(presence),进入与听众进行的深层交流(commune),在这一交流中,言说者通过运用论证方法,说服听众与之一同行动。在民主法治社会,修辞学所指向的实践性共识更具意义。一方面,民主社会的运转最终依赖于统一的行动;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的意义只有当它规定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时才能实现。



《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颜一、崔延强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三)防范民主的暴政

如前所述,虽然修辞学在研究演说技巧时以经验为基础、以实效为导向,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技术性知识,但这一知识的产生却是特定哲学理念的产物,修辞学本身蕴涵着十分深刻的思想。与协商民主一样,修辞学产生的根源也在于对绝对真理的怀疑以及对人类生活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的体察。


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修辞学的外延时指出,修辞学所覆盖的事务和事物都带有不确定性,容许人们提出不同见解、答案或结论。修辞学中推论的前提很少是必然的,因为要判断和考察的事物都可以有另一种状态。他笃定地指出,“人们行为、意愿和筹谋的对象就是这类事物,行为的一切对象都属于这一种类,绝没有可以说是出于必然的东西。”基于对人类生活不确定性的深刻认识,修辞学家们认为各种见解、答案或结论都是可能的,主张人们通过讨论、说服而非强迫或压制来进行治理。


这一蕴涵着尊重与宽容的主张与其说是相对主义真理观,倒不如说是多元主义真理观。这种思想在当代新修辞学的代表人物海姆·佩雷尔曼身上也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佩雷尔曼终其一生都在反对人们因为相信自己拥有绝对真理而产生的不宽容。他曾专门撰文阐述其多元主义的立场,认为多元主义只是为所有不可避免并反复出现的冲突寻求一个中庸的,能平衡好各方的解决方案。它不会“以惟一价值的名义实施强制,不论这一价值有多重要甚至是无与伦比。”这样的立场同样也可以作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随着修辞学在20世纪中期以后的复兴,修辞学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在较少权威而有更多民主色彩的法律观念中,修辞学的地位会越来越不可或缺。”


3

法治社会的修辞学诉求

在异彩纷呈的法治定义中,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的两重含义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认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之所以成为经典正在于它蕴涵丰富而深远,许多近现代提出的法治理念都可以视作这一定义的衍生与发展: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蕴涵着“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良法思想则提出了对法律内在品格的要求。依据目前的基本共识,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以理性为基础,反映公众意志,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等。这些蕴涵可以概括为法治的四个维度:民主之治、理性之治、规则之治与制权之治,而这四个维度都离不开修辞学的支持。由于民主社会的修辞学诉求已在前文陈述,下文将从理性之治、规则之治和制权之治三个维度进行阐述。


➤(一)理性之治的需求

理性是法律固有的品格,也是法治的内在规定性。理性法治不止体现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形式理性特征,也体现为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对公平、正义的恒定追求。长期以来,以绝对的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理性观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和法治的认识。人们相信,理性可以支撑一个自洽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证法治的良好运转。然而,在西方哲学从“理性”转向“合理性”的同时,法学家们也看到了理性法治转型的必要性。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和平时期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人口危机等都暴露出了理性的缺陷。潜流的文化危机与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相遇,其产物就是“理性”的危机。基于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合理性问题成为西方哲学的主题之一。合理性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普遍理性的批判。合理性思想提醒人们注意到价值标准的不可通约性与理性的情境依赖性。这一思想正是对一味强调一般性的法律的提醒。如果忽视个案的特殊性,法律就容易异化为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其二是对理性至上的扬弃,要求正视非理性因素在人的认知活动与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全面理解和建构人性。法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知识,应当以对人性的全面了解为基础。片面关注人的理性,忽视情感、信仰等非理性因素对人的影响,容易造成法律理论、法律规范与现实的脱节。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合理性是对传统理性的批判,但并不是对理性的彻底否定和抛弃,“其目的在于消除理性的至高无上性和绝对性,恢复对于理性的正确理解,使之回到其应有的合理地位。”因此可以说,合理性是理性的升级版。完善的理性法治应当以合理性作为基础。


在试图建构合理性的各种努力中,修辞学始终是推进这一研究的重要力量。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修辞学则一直致力于使“合理的”与“理性的”保持一致,在修辞学里永远都只有“合理的”而没有“理性的”,而且在古希腊,“合理的”比“理性的”更好。这一区分也是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理论的核心要素之一。与哈贝马斯、罗尔斯等人的合理性理论相比,修辞学家们更重视合理性的情境依赖性。在他们看来,“合理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般常识所影响,根据如何能被环境情势所接受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可见,合理的“理”是为社会普遍认识的常识和接受的观点。这一主张对于以政府推进为主要建构方式的中国法治建设尤有重要意义,法治的建设者不能基于普遍主义的盲目乐观,将他国法治模式强加于我国社会,而应当关注中国社会的特定传统,关注中国民众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


伴随着法治理性基础的变化,以独白方式做出的法律决定不再能被人们接受。与公共领域的其他决定一样,法律决定的做出需要给出相应理由。给出理由能够在促进决定的一致性、推进政府行为文明化等方面巩固法治的理性基础,理性之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理由之治。作为一门关于说服的学问,修辞学也是一门关于如何给出可以为人接受的理由的学问。这一点可以由修辞学的研究范围充分证明。早在发源之始,修辞学就致力于总结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的论据。古希腊的修辞学家曾将这些论据划分为以逻辑为基础的论据(logos),以情感为基础的论据(pathos),和以言说者的可信度为基础的论据(ethos),并对不同类型的论据的效用进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现代的修辞学研究更是几乎涉及了与理由相关的所有问题:佩雷尔曼对论据与论辩方法做了详尽的分析,菲韦格的论题学对基础性理由(论证的前提)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图尔敏的论证图示则试图揭示理由之间的关系结构。


概言之,修辞学不仅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决定提供更为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也可以为增强法律决定的可接受性提供方法上的支持。如果说合理性是对理性的完善,理由是对合理性的充实,那么可以说修辞学能够完善和充实作为理性之治的法治。



 

James L. Golden and Joseph J. Pilotta.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二)规则之治的需求

不论是自然法学者还是实证法学者,不论是程序法治的主张者还是实质法治的主张者,都不会否认,法治应当是规则之治。所谓规则之治强调的是法律的至上权威与对法律的普遍遵循。然而,法律远不是自给自足、尽善尽美的,法治绝不简单等同于法律的制定与适用。由于法律规则存在着一般性、滞后性、不确定性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严格遵循法律可能导致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从而悖离法治对正义的追求。


为了补正成文法的不足,古希腊人提出了衡平(epieikeia)的概念。Epieikeia的核心意思是“合理的”,它既要求做决定的人能够客观公正,也要求其做出的决定能够符合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观点和行为方式。在法律领域,这种对人的思维方式及决定的实质内容提出的要求即为衡平。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述:衡平是对法律的必要补充,旨在保障个案的实质正义;衡平是更高层次的法,但没有具体确定的规则可循。完善的规则之治是法律与衡平的完美结合,而衡平在产生之初即通过修辞学的运用而实现。


在古希腊,教授修辞学的智者比亚里士多德更早提出衡平思想。正是在智者学派代表人物——高尔吉亚的一篇题为《Epitaphios》的演说辞中,人们首次看到了“衡平”一词。甚至有学者认为,衡平是智者学派为了能在法律诉讼中说服法官而人为制造的概念。即使这一关于衡平起源的说法不能充分证实,我们从亚里士多德的衡平思想基本集中在《修辞术》一书中也可见端倪。这一历史渊源使得修辞学与衡平共享着智者的合理性观点,也使修辞学得以为衡平提供方法上的支持。


近代以来,法律规则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由此导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对于无法可依的情形,有关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可予解决;对于有法难依的情形,除了法律本身非正义的情形之外,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也可予以解决。然而,无论哪一种方法的适用最后都离不开论证理论的支持。作为论证理论的修辞学坚持以听众的接受作为合理性的基础,使得衡平的决定从抽象的概念、缥缈的感觉转换到了听众的认知与认同,为衡平找到了现实基础。修辞论证坚持认为,论证是一个传递可接受性的过程,通过可接受性的不断传递,将听众对于前提的接受转换为对于结论的接受,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即衡平的法律决定,进而补正严格意义的规则之治存在的缺陷。



Plato 希腊语:Πλάτων

Aristotle 希腊语:Αριστοτέλης


➤(三)制权之治的需求

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力尤其是公权力的合理运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特别要确保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由事先规定的规则决定并受其限制。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思路,或是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或是对权力施以外在约束。前者旨在用权力制约权力,人们“可以在整张整张的羊皮纸上写满种种限制措施,但是惟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后者则是以公民权利作为公权力行使的界限,通过程序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无论采用何种思路,修辞学对于权力制约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修辞学是公权力之间角力的利器。在法治社会,权力制约通过遵循程序的理性协商而非暴力对抗来实现。修辞学作为一门深知沟通技巧的学问,能够将处于矛盾状态的权力引向和平状态。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较量更多地是在修辞学的空间展开。即使是最早给智者冠以恶名,对修辞学极尽攻诘的柏拉图也承认,修辞学“是附属于政治学的技术。”他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运用修辞术与诉诸暴力一道都是政治行为的基本方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知如何用身体保护自己的人和不知如何用言词进行斗争的人一样都是可耻的。他们都认识到,言语本身就是一种力量。一旦人们掌握了言语的力量,就获得了更多的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修辞学正是一门可以赋予人们言语力量的学问。如果说言语是利剑,那么修辞学就是习剑的剑谱,是人们运用言语力量不可或缺的学问。


另一方面,修辞学是公共领域限制公权力的武器。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固然是限制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但它无法阻止公权力的共谋。从托克维尔到阿伦特再到哈贝马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意识到公共领域的限权作用。公共领域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由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批判、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讨论和意见表达而形成的公共空间。它的主要载体是报刊、电视、出版和网络等媒介平台,它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和价值导向,构成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源泉和社会基础。公共领域的作用原理就是通过创造一个平等、包容的商谈环境,使人们能够就公共事务自由地发表见解,从而直到影响、监督政府决策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同样需要借助修辞学的力量来表达自己的主张,为公权力的运用套上缰绳。



From Metaphysics to Rhetoric

 Michel Meyer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4

结    语

作为一种非暴力的社会整合力量,修辞学一直起着“维系人类作为一个群体,造就其社会和政治观念,确定其方向和命运”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当代社会更是不可或缺:一方面,在信息交换日益频繁,思想观念日趋多元的当代,面临更多分崩离析的可能性的民主社会需要修辞学来加以维系;另一方面,在具有“反权威”、“反中心”等解构特征的现代社会,立法、执法及司法人员很难仅凭其权威性而要求法律决定获得服从,说理将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元素。这两重因素都为修辞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佩雷尔曼甚至说,“一旦沟通意图影响某人或某些人、引导他人思考、激发或平静他人情绪、引导他人行动,这一沟通便属于修辞学的范围。”


国内外的修辞学研究热潮也许可以理解为对上述观点的一种肯定,也可以视作修辞学在民主法治实践中复兴的讯号。然而,在学者们为即将到来的修辞学盛世而欢喜之余,仍需保持必要的警醒。虽然柏拉图对修辞学的攻击存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偏颇,但修辞学尤其是作为演说技术的修辞学容易为人滥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修辞学的理念与技术之间存在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依存关系。惟有在充分领会修辞学所秉持的合理性、多元真理等观念的前提下,才能正确运用说服的技术,发挥修辞学在民主法治社会应有的作用。

➤本文系“法律修辞学”专题第5期

➤原文载《文史哲》(2012年05期)

➤感谢杨贝老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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