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ol.83【法思】文献速递 | 刘星:《法理学导论:实践的思维演绎》

2016-10-19 法律思想
A

BOUT

关于本书

你也许觉得法理太抽象、晦涩难懂

你也许认为研习法理对实践毫无用处

其实——

法理也可以很具体,很有趣

理论思维训练对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法理学导论 :实践的思维演绎》

(修订本)

刘 星 著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10月(精装版)


绪 论  (节 选)


法理学属于法学科目。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由此来说,法理学和法律现象有着密切关联。我们从“法律现象”的理解开始起步。


历史学者冯尔康先生写过一本历史著述,叫作《清人生活漫步》,专门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清朝帝王更替政权交换的“大历史”,而是方方面面的生活细节的“小历史”。


作者提到,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文字写作,由于笔耕不辍、年年勤奋,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通过作者的描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是种生活习性。


作者另外提到,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盛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织布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粮米略显拮据,于是,民间便开始了大范围的米布交换。这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往来。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消费方式随之而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赛会,等等。政府有时不悦地将其称为“淫糜”。


此外,作者描述了清朝时期的婚事现象。在作者的描述中,清人结婚的年纪通常是较小的。男性16岁以后即可迎娶,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不易想象的。以顺治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以康熙皇帝为例,他在12岁娶妻。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皇帝自是除外),全体臣民遵此办理。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为读者讲述了“寡妇改嫁”的实际状况。在清朝,信奉“贞节烈女”从一而终者有之,但是,基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论之。不奇怪,对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已经出现了许多论争的分歧意见……


▌社会现象的分类

根据这本书的描述,我们可以开列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类别清单:

第一类,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

第二类,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

第三类,伴随米布交易的兴盛,民间出现了流行的娱乐消费方式;

第四类,清人结婚年龄较早;

第五类,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

第六类,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

第七类,关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出现了分歧意见;

……


《清人生活漫步》中还有许多关于“社会现象”的描述,我们这里没有一一提到。但是,为了说明“法律现象”的意思,上述清单已是足够。从人们现在已经大致接受的社会科学知识以及法学知识来讲,我们可以这样指出:第一类现象基本属于“习性现象”,第二类现象属于“经济现象”,第三类现象基本属于“文化现象”,第四类现象属于“风俗现象”,第五类现象属于“法律现象”,第六类、第七类现象大致属于“道德现象”。




▌法律现象

之所以认为第五类现象属于“法律现象”,这是因为,清朝政府是以立法方式规定了适婚年龄,并且予以实施,而这种适婚年龄的规定及其实施,意味着我们可以据此判断当时人们结婚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一种规定及其实施,包含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在何种条件下不得”的意思,而且,具有“清朝国家权力机构保护或强制”的意思。对适龄结婚人来说,这种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意味着“可以”结婚。对未达婚龄的人来说,这样的规定及其实施,意味着“不得”结婚。对于另外的人来说,这种规定及其实施又意味着“不得”非法干涉适龄婚姻。这样一种现象,依照现在的法学知识观念来说,正是一种立法活动以及法律实施活动,它使一项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出现了。概括来说,它与法相关。


与此不同,就《清人生活漫步》的描述来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和第七类现象,就没有 “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或“在何种条件下不得”的问题,没有“清朝国家权力机构保护或强制”的问题。文职官员喜欢文字写作,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涉,亦没有其他“外在”的国家权力机构强制干涉。他们的活动,也没有产生“法律规定及其实施”。同样,买卖交易是自由的,娱乐消费也是自由的,其中,也不存在交易者或娱乐者制定实施国家法律的问题。在清朝政府作出正式规定之前,早婚是个风俗问题,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风气下,早婚现象可能自然而然地出现,也可能自然而然地消失,这里,依然没有产生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的问题。寡妇能否改嫁,与人们“能否接受”的伦理判断有着关联,有时存在着“应当”的问题,但是,毕竟只能出现“社会舆论压力”的状况,不能直接产生出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的强制实施。国家既是政权的表现,也是权力的表现。伦理现象里面没有“政权”或“权力”的问题。概括来说,这几类现象,与法无关。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

▌法思链接

Vol.7 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与作用

Vol 23.1 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上

Vol 23.2 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下




目 录  (简版)


绪论

第一部分 法的性质和要素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基本成分 

第三章 法的形式和效力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七章 法的起源 

第八章 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更替 

第九章 法的发展:法的继承和移植

第十章 法的发展:法系的形成 

第三部分 法的确立和实现

第十一章 法的确立

第十二章 遵守法律 

第十三章 运用法律 

第十四章 执行法律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 法律思想 ——

往期专题阅读推荐

“法理学的性质”

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淖

陈景辉: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

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

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与作用

张书友:何谓法理学?

马驰:法理学的界限

田夫:法理学“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

雷磊:法理学的立场与方法

更多阅读

请长按下方二维码

☟☟☟☟☟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法律思想,每周一三五20:00为您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