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232 【人文札记】黄涛:走向语言的共同体——对于当前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一点思考 | 法理学者谈语言
走向语言的共同体
——对于当前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一点思考
本期专题|法理学者谈语言
作者 | 黄涛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 ◆ ◆ ◆
原文载于《语言战略研究》2017年第5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感谢黄涛老师授权法思公号推送本文
◆ ◆ ◆ ◆
当代西方法哲学与语言学的转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哈特有关法律的概念的思考中,不时会出现语义分析的情景,比如他一上来就提到了所谓秃头的例子,以此来说明“标准事例或典范和成问题的事例之间的差异只是程度问题”,又比如,著名的“开放性结构”(open texture)就是同语言本身的特征相关。由此可见,二十世纪哲学中发生的语言学的转向已经非常深刻地渗透到了法学家的分析中,尤其是当翻阅当代法哲学的一些文献的时候,我们或许会有这样一种印象,即语言学的分析占据了当代法学分析的半壁江山。法学研究的核心对象——规范,在根本上被视为是一种语言现象。在年轻一代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中,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理论和哈贝马斯强调的语言的“施为性”理论已经成为法学理论分析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
哈特
《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 / 李冠宜 译
法律出版社,2011
毋庸置疑,法律规则首先是作为一种语言现象而存在,在法学研究中,规范性的现象首先是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因此,对于语言的理解就为理解规范性寻找到了突破口。于是,我们就看到,当代法律研究者们甚至试图用语言的规范性和逻辑性来界定法律的规范性,强调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为法律语言的界定清晰的内涵和外延,与之伴随的是,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大量技术性的语言的出现,比如法人、合伙、犯罪构成、要约、诉等等,整个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些技术性的语言来进行的。法律语言学在近年来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语言学的研究者开始进入到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对于法律语言这一独特的语言现象和领域进行深度分析。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已经敏锐地感觉到了语言学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但总体上来看,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者对于语言的了解并没有进入到海德格尔的语言的存在之思的领域、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的层面,并没有深入地探究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论背后的秘密,对于哈贝马斯等人所强调的“施为性”的语言态度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究。目前的法学研究中,语言学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作为一种技术性的分析工具而存在,寻找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的语义分析仍然是目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功能。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
《
47 31923 47 15231 0 0 2756 0 0:00:11 0:00:05 0:00:06 2757
47 31923 47 15231 0 0 2411 0 0:00:13 0:00:06 0:00:07 2774
47 31923 47 15231 0 0 2220 0 0:00:14 0:00:06 0:00:08 3239学研究》
韩林合 译
商务印书馆,2013
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因为语言学的转向打破了传统主体性哲学的主流地位,从而为新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开启奠定了基础,也为新的法学与政治思辨提供了哲学前提。当代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所建构的共同体,在很大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种语言共同体,是一种在语言的沟通和交往中形成的共同体。语言学已经不再仅仅是对于能指进行单纯分析的技术性学问,而进一步成为一种思辨的语言哲学,进入到所指,进入到生活世界,这种语言哲学开始探究现代人的生存状况,并试图从一种原初的语言中为现代人的生存找到新的出路。
然而,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清楚地展示出语言学的转向可能带给法学思维和法学视野的变化。一个明显的现象是,法哲学的研究中并没有重视语言学转向带来的刺激。我们从二十世纪语言哲学的发展中可以看到,语言不再是单纯的具有某种具体明确指代内容的名称或符号,语言也成为一种意义的表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中还没有深入地研究索绪尔提出的能指和所指的区分,法律语言并不仅仅是一套技术性的语言,而是表征了民族共同体生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哲学应该从二十世纪语言哲学的转向中获得启示,来阐发一系列能够表征民族共同体生活意义的法律概念,来思考一种建立在纯粹语言基础上的共同体生活空间,并因此反思当前的共同体生活。总的来说,应该通过对于语言哲学的吸纳,来思考和建构一种面向生活世界的法哲学。
当代中国对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法律活动中的一系列法律现象的范围内,做实证的和规范性的研究,并没有进入到通过语言来构建共同体生活层面的思考。随着法律语言研究的专业化,对于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语言、判决书中法官语言的研究,成为当前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点,当前的法律修辞学的研究也还仅仅停留在判决书中法官的谋篇布局,仅仅停留在对于法律语言的使用的分析上面。尽管目前的修辞学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要从亚里士多德等古典作家那里寻找理论资源,强调修辞与逻辑之间的两分,但是尚未注意到修辞学同古典政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修辞学,尤其是法律修辞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尚未进行充分的发掘。
不过,眼下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者通过译介德国学者菲韦格的《论题学与法学》,已经注意到了一种不同于现代法学基本思维方式的论题学思维方式在古典世界和中世纪法律思想中的支配性地位,并且从这种论题学的思维方式出发,注意到“运用论题学思考方式有可能建构一个“开放的体系”,建构一个“有待充实意义内容的‘框架结构’”。将这种论题学的思维方式同传统法学研究中的公理学的演绎推理方法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有关法律体系的认识。论题学的思维方式是当今法哲学研究同语言哲学研究结合起来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成果,它从法学内部吸收了语言哲学的研究,为将法律世界视为一个开放的基于沟通的共同生活世界提供了通道。
菲韦格
《论题学与法学》
舒国滢 译
法律出版社,2012
法律
思想
本文系“法理学者谈语言”第2期
感谢您的阅读 欢迎关注并分享
法律思想
往期推荐 | 法律修辞学专题
Vol.43【法思】法律修辞学 | 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
Vol 44.1【法思】法律修辞学 | 焦宝乾:西方修辞学知识传统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Vol.45【法思】法律修辞学 | 杨贝: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
Vol.46【法思】法律修辞学 |王彬: 法律修辞学的源流与旨趣
Vol.47【法思】法律修辞学 | 杨贝:民主与法治的修辞学诉求
更多专题 关注我们
→法思百期精选:Vol 101.2【法思】百期特辑
→教师节专题:Vol.216 法思专题索引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法律思想,每周一三五19:00为您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