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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十项“硬举措”,服务“两战赢”

浙江检察 2021-04-28

第1857期

2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发展的意见》,在当前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新形势下,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发展。







工作理念

服务先行

助力战疫

促进发展

维护稳定








十项“硬举措”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行使申诉权利的,顺延相关期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倡导通过网络平台、邮寄等方式接收申诉材料,采用电话、网络等听取当事人意见。严守办案期限,慎重适用中止审查。





妥善处理涉疫相关监督案件。对因疫情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应注重各方利益平衡,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积极协调人社部门、人民调解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优先办理涉及到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办理。依法审慎提出处理意见,避免损害相关防疫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经营。





慎重开展涉疫涉企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对企业的疫情防控物资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人民法院不采取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防控企业及人员,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监督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修复企业信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突出查办涉疫涉企虚假诉讼。有效运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加强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等多发易发领域涉企虚假诉讼线索的排查,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高度关注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社会群体矛盾,办理相关案件优先开展检察调处,注重与街道、社区等配合协作,力促案结事了。对于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切实保障民生民利。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释法析理、服判息诉工作。





依法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对利用疫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出售防护诊疗物品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或恶意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纠纷,探索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出庭等方式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管控措施引发的民事纠纷,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妥善解决。





主动向企业宣传涉疫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民商事法律政策。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积极引导企业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帮助企业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加大涉疫合同纠纷法律政策研究力度,准确把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处理相关案件既要体现鼓励交易原则、严格合同解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也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量疫情因素对履约行为的影响、平衡合同各方利益。





认真落实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探索建立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律师代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涉疫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编辑:韦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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