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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 | 浙江平阳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资源损失赔偿

浙江检察 2021-04-27




民法典实施后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  

2021年1月6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吴某某二人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获得宣判。该案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用好民法典,提出生态资源损失赔偿的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1100元,同时判令吴某某二人就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4日,吴某某二人来到平阳县闹村乡黄坑村山上,将9张捕鸟网经整理后投入使用,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截止同年11月19日上午,两人共捕获鸟类39只,后于当日上午7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被捕鸟类中1只为斑头鸺鹠,活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其余38只为白眉鸫,其中37只为死体,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1100元。


 追究刑事责任后

为何还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组织,检察院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仅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对非法猎捕犯罪的全方面打击,不能有效修复野生动物自然资源受到的损害。吴某某二人明知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仍为了私人目的,猎捕并残忍杀害了涉案鸟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应当向吴某某二人追究生态自然资源损害侵权民事责任。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吴某某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赔偿相关自然资源损害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上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不仅是违法犯罪的打击者,还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下一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最严格的自然资源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做好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

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

就是保护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来源:平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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