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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洁看法 | 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追回受诉讼时效制约吗?

高洁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在多数的离婚纠纷或是在夫妻双方进入夫妻感情不和阶段开始,特别是家庭财产集中的一人名下或掌握在一方手中时,实际掌握财产的一方就开始各种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尤其是如果“婚外情”又牵涉其中,甚至向第三者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夫妻矛盾没有升级时就开始发生。


通常情况下,转移财产一方的配偶作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受害方通过诉讼要回财产的行为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可能是每一个受害方所非常关心的问题。


私自转移财产(如股权或房产)的一方一般通过买卖或赠与的形式将大额的财产(此处不讨论现金)转让给婚外第三人,基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律关系,若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来讲提起财产转让无效或财产赠与无效诉讼,另请求侵权人归还财产,显而易见,问题的焦点在于:在法律规定中和司法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及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确认合同无效及物权返还请求权的权利性质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


如果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如果当事人要求侵权人恢复物权,请求返还原物,无论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都属于请求权,显而易见物权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


 

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形成权只需形成权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但是有些形成权则要求形成权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其形成权,此类形成权称之为依诉讼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本文讨论的形成权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行为单方行为与上述条文中的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如在最高院发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判决书中的认定“关于##公司的本诉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公司本诉的第一项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3405号判决书中的认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发出的(2016)沪0115民初8608号判决书的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受害方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受害方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要求侵权人返还物权,无论是基于物上请求权的物权的返还,还是基于不当得利而要求的债权的返还,都属于请求权,同样参照撤销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或赠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与撤销权相似的是,此处也存在返还财产或是赔偿损失请求权,因此参照上述法条,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最高院发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判决书中的认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7)苏01民终6088号判决书中认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在理论与司法界中对于受害方提起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点有争议,但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应以受害人知道或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起算,因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合同交易受法律保护,合同被履行,就合同当事人而言不存在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至始无效,才发生财产返还与的问题,同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计算诉讼时效较为合理,支持本观点的案例有最高院发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判决书及湖北高院发出的(2016)鄂民终331号判决书。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内私自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方,受害方借助法律手段维权的途径目前拆分成两个部分:首先请求法院确认侵权的转让或赠与合同无效;其次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或赔偿损失。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请求法院确认侵权的转让或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论该行为发生了多长时间,受害人都可以提请法院确认侵权的转让或赠与合同无效,但受害方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或赔偿损失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虽有争议,目前有案例支撑的观点为该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但因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不排除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支持其他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受害人发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早日维权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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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洁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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