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的困惑 | 刘言律语
“这件事情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M女士愁容满面地坐在我面前,“刘律师,你得帮帮我啊!”
M女士出生在70年代,自小被养父母收养。养父母待她视如己出,家庭氛围和睦融洽。基于各种原因,M女士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转眼M女士也已成家立业。几年前养母过世,M女士开始投入更多时间精力陪伴、照顾养父。养父年事已高,希望对家中财产提前做一定的安排。
M女士说:“我父亲的意思是出售登记在母亲名下的小套房,再立个遗嘱,指定由我作为他的继承人。但操作起来才发现困难重重,母亲没有留遗嘱,我也无法向公证处证明我与父母的关系。没想到我真的遇到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的问题了。”
解决M女士的困惑核心在于确认她与养父母之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一旦确认,则M女士成为养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一、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收养法》实施以前已经建立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的概念与婚姻关系中的“事实婚姻”类似。社会的持续动态发展导致成文法律无法时刻反映社会变化,即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实婚姻状态存在于《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制度之前,相类似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
《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M女士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此之前,《收养法》对该收养关系不具有追溯力。认定M女士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收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当时的规定,像M女士与养父母之前这类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收养关系,因为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1992〕11号]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文号:(84)法办字第112号]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二、如何确认事实收养关系?
1、能否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上允许,但上海无法办理。明月家事团队与沪上多家公证处核实确认:公证处现不接受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申请,可公证事项中也不包含该项公证内容。
法律规定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2、能否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可以。明月家事团队建议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一并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相关证据材料:
1、履历档案及户口底册等原始资料;
2、提供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3、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养父母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书信、照片等);
4、了解相关事实的证人作出的证人证言。
拿到遗嘱公证书后,M女士对我说:“现在父亲心中的石头总算落地了。谢谢你,刘律师。最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谢谢他们的养育之恩。如果可以选择,下辈子我还要做他们的女儿。”
作者:刘创律师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更多作者信息
▼ 原创文章分类检索请回复关键词 ▼
【婚姻】【财富传承】【资本市场与财富管理】【涉外家事】【信托】【监护】【慈善】【团队简讯】【法治动向】【自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