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调取”,怎么调?
调取是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今天为大家详解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中的“调取”。
调取 是指监察机关为获取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证据,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的一种调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J市监委成立后,接到多名群众实名举报,反映Y县常务副县长Z某利用分管国土资源、园区建设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J市纪委监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开始着手对Z某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调查人员发现,A公司曾送给Z某10%的干股,并且以干股分红的形式多次往他名下的账户汇款。初步调查下来,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2016年,A公司在该县工业园区一片地块上的3000多平方米厂房建筑因土地征用被拆除,该公司获得了700多万元的征迁补偿款,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标准。A公司的涉案股东坚称,该建筑建于2006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征迁补偿标准比较高,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对于这一说法,当时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A公司2008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评估公司2016年对被拆迁项目的评估报告等都能作为证明。为查出事实真相,调查人员前往市规划局调取了涉案地块卫星遥感地图。卫星图显示,2013年前,这一地块一直都是一片农田;直到2014年夏天,地块上才出现建筑物,而且是违章搭建的简易钢棚,根本不是补偿协议上所说的2006年建成的“历史遗留钢结构房屋”。随着调查深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Z某于2014年至2018年担任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权为A公司在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多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并在拆迁补偿中获取利益。作为回报,A公司将10%的干股送给Z某,在持股期间Z某共计获得200万元左右的分红款。
【解 读】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使监察机关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关键书证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突破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措施是对监察机关的法律授权,同时也是政治授权,要把这些措施用足用好,同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原来的许多手段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而监察机关的手段是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机械照搬,区别就在于要严守对公权力的监督这个边界,任何手段措施,都要围绕对握有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制约来进行,以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
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其中,“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或者无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重或者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信息等证据。“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本案是采取调取措施突破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调取涉案地块卫星遥感地图,将A公司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和伪造的拆迁补偿协议等伪装一一识破,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注意把握五点:一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直接关系到被调查人的信息、财产等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制约,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二是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三是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四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在清单上写明调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五是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调取、查封、扣押,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总之,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权限和手段,在调查工作中使用较多,实践中既要规范运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要用足用好,充分发挥突破案件的利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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