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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违纪与违法比较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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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即有本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

所谓的“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身心受到伤害,或者引发媒体和舆论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如果情节较轻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产生的经济损失,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导致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自杀、自残,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如何对待群众,反映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作风形象。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在群众面前态度恶劣,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想、急群众之急,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地服务于群众,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并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相反,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漠视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不作为乱作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生硬,欺上瞒下,导致人民群众办事难、难办事,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仅仅是一般的作风问题了,而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受到党纪的惩处。

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属于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范围,是阻碍党群干群关系的绊脚石,最终会削弱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危害可谓十分严重。我们考察法律的相关规定,刑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不解决群众诉求,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处罚条款。这表明群众纪律是政党特有的纪律规范,属于政党内部对党员的特殊要求,作为面向全体公民适用的法律,并没有介入进来,体现了纪严于法。但是,由于我们党是唯一的长期执政党,许多党员干部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时,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简单粗暴,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涉嫌构成失职渎职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党员干部对群众应当解决的利益诉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对群众的合法的司法诉求不及时解决,致使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涉嫌犯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这些都与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密切相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履行职责,漠视群众相关诉求和利益的,同样也会构成犯罪。同时,刑法还有对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打骂群众,给群众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也会构成犯罪。即使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弄虚作假行为,法律也有相关处罚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如果党员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符合《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执纪实践中,对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要认真鉴别分析,注意发现违纪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上编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异同,以及纪法衔接如何适用。下编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具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详细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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