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⑧丨勘验检查,怎么验?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是指监察机关为了发现、收集问题线索和违法犯罪证据,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人身、痕迹、物品等进行的调查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是侦查机关发现破案线索,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中能否及时、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环节。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勘验检查权限,主要是为了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发现、收集问题线索和违法犯罪证据,准确、快速地查明案情。
监察机关采取勘验检查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勘验检查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调查措施之一,调查人员对于需要勘验检查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勘验检查工作。调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监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监察机关实施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三是调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指派相应级别的调查人员主持指挥勘验检查。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勘验检查,主要是因为职务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采用一般的调查措施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情况。
四是依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和结果等。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规定,一方面使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另一方面加强对勘验检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伪造勘验检查结果,以保证正确处理案件。
五是调查人员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调查人如果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调查人员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或者人格的方法进行人身检查。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调查人应当保密。
监察机关采取勘验检查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是基于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人身检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二是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其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被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三是人身检查不同于人身搜查。第一,目的不同。人身检查是为了确定被检查人的某些生理特征和状态;搜查是为了收集可能隐藏于人身的犯罪证据。第二,实施主体不同。人身检查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搜查只能由调查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通过勘验检查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中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因此,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应当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要求:
(1)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在司法审判时应当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戳关键词查看往期内容
大家都在看
大家都在买
致我深爱的中国 | 传承 | 清廉锦囊 | 职务犯罪精解丨监委办案指引丨法法衔接 |初心的力量 | 纪律审查程序问答 | 廉政故事会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党纪百科 | 微腐败 | 红色通缉 | 公职人员廉政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