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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每日一问⑮|《规则》对初步核实工作有什么总体要求?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规则》对初步核实工作有什么总体要求?


《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由于检举、控告人对反映问题线索了解的程度不一,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在受理检举、控告后,需要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核实,以搞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

  该条首先明确了初步核实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委(党组)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初步核实的范围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基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判断可查性的参考依据,首先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性质、程度较为严重,其次是反映问题的内容、情节较为具体,涉及人员具体,有明确指向,直接关联被反映人,了解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具备收集相关证据的条件和手段等。

  该条还规定了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即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部分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查实查否都要实事求是,不能有先入之见、预设结论,结论判断必须从扎实的核查工作和真实有效的证据中得出。检举、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有的是了解全部情况,有的是只了解部分情况,有的是传闻所得,也有的是虚假不真实。这就导致反映问题线索有的非常具体,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则似是而非甚至违反常理。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分析材料,充分研判,去伪存真。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言词证据,向知情人或参与人了解情况,但应当严控范围,一般不与被反映人接触。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初步核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问答》。



本书紧紧围绕《规则》的相关内容设置问题106道,以问答的形式对《规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进行了宏观阐释,对理解适用《规则》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和解答。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理解适用《规则》的重要辅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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