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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投案及宽大处理的相关规定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对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要求监督执纪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为被审查调查人从轻或减轻处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实践中,用好这一政策,须深刻理解主动投案的内涵及外延,规范受理程序,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有效甄别“投而不供”“先供后翻”“以小掩大”等虚假投案情形。

  深刻理解主动投案的内涵及外延。适用主动投案的宽大处理政策,须同时具备时间、意志、悔错、内容等四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主动投案一般应在被采取审查调查谈话前,即行为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也视为主动投案。对于已经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二是意志要素。主动投案必须是基于本人的真实意志,即投案是自愿的,不是被强制,这是主动投案的重要基础,否则就容易发生“投而不供”。三是悔错要素。就是投案人认识到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表示认错悔罪,充分体现其信任组织、依靠组织的连续性状态。对于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串供堵口、毁灭伪造证据,供述时避重就轻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就属于典型的“投而不诚”“先供后翻”情形,均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四是内容要素。投案后需主动交代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这是主动投案的本质要求。同时,其主动交代的内容须包括主要事实,如主动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或交代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重于未交代的行为情节。如果无法区分主动交代与未主动交代的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主动交代的数额与未主动交代的数额相当,不能认定主动交代。如果属于“投小掩大”,即只交代次要问题,隐瞒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只交代别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交代本人的,都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

  规范受理程序,防范办案风险。从湖北的实践看,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范受理部门。由于受理主动投案需要制作首次笔录,且该笔录将成为投案人是否可以适用宽大处理政策或自首情节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由审查调查部门作为受理部门,或者由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等部门中具备审查调查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受理接待。二是受理活动全面留痕,保留证据。党员干部通过电话、所在单位负责人转达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的,应做好记录,写明时间、投案人、接待人、接待内容、回复意见。也可通知其书写文字材料,写明投案动机、主要问题、违纪款或赃款的去向等内容。三是快速研判处置。结合投案人交代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及其身体状况,以及发生串供、安全等风险,快速研判处置。对于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轻处分以下处理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交其亲友接回;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或毁灭证据情形的,可以安排“走读式”谈话;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可能存在串供、安全等风险的,应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四是做好风险防控。审慎选择接待地点,注重谈话方式,做好心理疏导,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做好跟踪回访。

  做好宽大处理政策与自首的纪法衔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定性为自首。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为防止投案人后期认罪态度可能发生变化,出现翻供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将其移送司法时不宜作出自首结论,仅需在《办案经过》《起诉意见书》中实事求是表述被审查调查人的到案经过、认识态度。二是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需要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包括立案依据、首次询问笔录等,以便于庭审质证,由审判机关判断其是否构成自首。

  把握好宽大处理政策的具体适用方式。一是同时适用。当投案人同时交代其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时,在法律文书中应客观表述从轻或减轻情节。而在量纪时则可以直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规定。二是单独适用,投案后仅主动交代违纪问题,未主动交代其涉罪问题,或者仅交代其涉罪问题,未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应当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其如实交代的部分,单独适用宽大处理政策或者描述其具有主动到案、主动交代的量刑情节。

  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不仅有利于及时查处问题、节约办案成本,也有利于通过宽大处理政策,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近年来,湖北省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投案人数逐年增多。2019年上半年,主动投案的人数已超过90人。同时,政策感召也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重拾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黄冈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汪治怀被查处后,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政策法规,该市公安系统在20天内有7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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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紧扣当前工作实际,采用专家权威解读、重点条文释义、适用实务问答、典型案例辨析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纪检监察重要法规进行深入解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既可以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也可以作为广大党员干部纪法学习的重要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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