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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能源 | 油气企业结算工程时如何认定变更工程量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501篇 原创
稼轩律师 | 稼轩能源中心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引言 
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主编的《油气行业纠纷裁判规则解读与法律风险防控指引》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公开销售。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能源中心结合本所多年来积累的油气行业上下游企业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经验,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作出涉及油气行业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系统研究,梳理、归纳、总结了19个油气行业经典裁判案例,10种常见法律风险,本书可为企业法务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油气行业纠纷、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供参考。为了业界同仁更加便捷地获取书籍信息,本书编委将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风险防范策略等关键内容整理发表,以期抛砖引玉,欢迎业界同仁交流咨询。


实务问题


1. 哪些文件可以作为工程量变更的载体?

2. 如何以施工图为依据申请工程量鉴定?

3.  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经典案例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32号]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8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作为发包方与油建公司作为PC总承包商,签订《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采办和施工(PC)总承包合同》。2013年11月18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作为发包方与油建公司作为PC总承包商,签订《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采办和施工(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量有变化,变更依据为水土保持工程、绿化工程、粗颗粒土的取土场地变化、国家政策(中石油结算政策)变化、地质情况变化等情况,待明确工作任务及相关费用确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结算时统一调整;合同价款调增合同金额人民币613522757元。

2009年,菏建公司分包了部分管线的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9月27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后,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0GDX11045[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三标段)]、2010GDX11046号[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七、九标段)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安装公司第十四工程处)签订了编号为2009AZX12227《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1年1月19日,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在227号合同基础上又签订《劳务合同变更协议》。双方合同签订后,菏建公司两次向油建公司提交结算书,油建公司对菏建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

2013年12月,松原公司与菏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菏建公司将以上工程未结算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松原公司。协议签订后,菏建公司将债权转让情况告知了油建公司。

2013年10月29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报告表》,诉争工程的合同价款存在变更,从签订时的2374696249元,增加到2988219006元;其中合同变更主要原因为:增加冬季施工费(冻土开挖、破碎回填、细土运距增加)等,审计净审减额为1396708元。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于2015年1月13日签署合同支付审批单,截止当日累计支付达98.91%,金额为2937702645元。

因油建公司不肯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松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按照045号合同、046号合同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中价款1300万元、1700万元和1300万元作为依据主张债权。

一审法院判决:1.油建公司给付松原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50万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油建公司给付松原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40万元;3.驳回松原公司其他诉求。油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规则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而导致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结算纠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规则确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以书面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的证据作为确定依据。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是合同约定还是施工图。本案裁判规则就类似争议给出指引。


一、反映工程量变更的载体除了签证,还有会议纪要等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是十分常见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工程量变更的法定原因有四种:1.发包人对工程的功能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调整要求;2.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以设计变更文件的形式提出变更要求;3.监理人提出调整建议;4.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形,变更工程量是对工程施工合同核心权利义务的修改,工程量变更权的主体只能是发包人。因此,只有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量变更才可产生法律效果。关于发包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常见的证明文件包括:


(一)工程签证单;

(二)会议纪要、会谈纪要、协商纪要等,记载了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商量工程量变更内容且经参与各方签字确认的文字材料;

(三)工程检验记录,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轴线检查记录、水电消防实验等; 
 
(四)就工程量变更的邮件、微信、短信等往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将可作为民事证据的电子数据界定为: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因此,工程施工中的协商信息也能作为工程量变更的证明材料。但应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五)工程量变更通知单、通知书。发包方主动向承包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指令,经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各方签字确认后可发挥证明功能;

(六)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二、施工图为依据申请工程量鉴定的要求

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在工程施工中就工程量变更形成签证等书面文件,承包人主张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量就是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发包人否认并主张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变更工程量。法院根据举证质证结果,判定合同签订时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并有每月工程进度表,总体能够确定工程量范围,且与合同中的工程量基本一致,因此,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量有依据和出处、具有可信性,最终以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承包人无书面文件能证明工程量变动情况时,当事人原则上可申请对施工图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司法鉴定申请,理由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表等书面文件能确定了工程量结算依据,无进行鉴定的必要。案涉项目进行多次变更,不能排除有多套图纸的可能,油建公司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并不唯一,且其所举示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为最终使用能反映实际工程量的图纸,故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案涉工程竣工使用多年,基础下沉,界限无法分清的客观情况也使通过现场勘查进行鉴定不具有可能性,鉴定目的不能达到。、

由此可见,相对有效的工程量鉴定申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和案件有很强的关联度。以施工图为依据的工程量鉴定申请,法院将就申请鉴定的必要性、鉴定依据以及能否达到鉴定目的审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二)施工图真实齐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20140317)》要求,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提供鉴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补充,若补充不齐全的,鉴定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三)建设工程能满足现场勘验要求。现场勘验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常用方法。鉴定人需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对受鉴项目的具体部位进行现场实际勘查、测验,并进行必要的检验、查询、查档,掌握第一手资料。所形成的现场勘验记录对鉴定意见有重要价值。

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双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欠付利息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起算计息。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约定了付款条件,依据合同认定应付工程款给付时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给付时间为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工程款后,故该日应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双方没有约定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正式公告,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为准)。


风险提示


工程量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量的变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可以减免损失的发生,综合本案情况,律师建议: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及审批事项应约定清楚。建设工程施工较为复杂、涉及问题广,为了防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合同原则上约定按照工程量进行施工,对施工企业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内容,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以及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如何办理相应变更程序及工程签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工程量变更的书面文件为双方结算和司法认定时的重要依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及时签订书面文件加以确定,再进行相应工程的施工,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擅自增加施工量时,承包人对此部分不承担付款责任。承包人应注意留存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结算文件、材料采购等一切与施工相关的书面文件,以便双方结算或者发生争议时能尽力举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包人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可以约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一次性支付或者随进度支付,在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时,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违约损失。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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