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预重整到底可以有多快?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591篇 原创

文 稼轩律师 冯元、赵佳佳

预计预览时间:10 分钟
++ 
引入

预重整制度是快速、稳妥处理破产问题的有效手段,该制度在学界被称为是“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桥梁”(张艳丽 陈俊清 2020)。本文讨论的预重整速度问题,侧重分析预重整制度在破产实操层面的效率问题。预重整期限是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目前国内预重整期限大致为三至六个月不等。眉山中院发布《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预重整期限是六个月,有正当理由,临时管理人申请可延长一个月;淄博中院发布《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可延长一个月。同样规定重整期限为三个月的,还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重整作为非正式破产制度的逐渐成文化、地方化,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慢到快,短短几年,在办案效率与质量上均趋于成熟。


2020年12月,无锡中院首推预重整引导人制度,在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实现了破产重整受理后31天通过重整计划的最快速度。在预重整阶段,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引导人,参与重整预案的制作,协调债权人、出资人的承诺与谈判,以及债权审查、资产审计与评估等工作。

++



预重整的特点


(一)成本低、效率高


预重整模式结案时间往往短于传统重整模式,并且可以避免因多头诉讼程序造成分配不均、司法成本高、重整确定性模糊等问题。预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大多数是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牵头制定,具有高度自治性、专业性以避免重整失败,这种灵活与专业安排下的重整计划草案不但切合债务人的实际,而且容易被债权人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和战略投资人通过寻找有利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而最终形成的预重整草案,更具通过率。


(二)法庭外融资优势


重整融资有助于促进重整成功,实务中预重整案件中可能引进第三方融资或债权人的二次融资,债务人可以事前和当前融资人就重整计划进行谈判,其中重整融资自然成为谈判的一部分并纳入重整计划。这种融资并不会受到清偿顺序的限制,而是当事人通过自行约定清偿条件、提供担保等方式来保护债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与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预重整阶段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或涉及债权分配方案,将融资作为共益债务,在保护融资的同时盘活企业财产与经营,为债权提供保障,实现便利重整获得融资。


(三)降低带来的声誉风险、维持经营稳定


因预重整模式时间短、涉及的诉讼少,债务人对外经营受到的负面干扰亦会减少,且预重整制度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私下协商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大限度的保护债务人的商誉,对债务人的对外经营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由于在提起正式破产申请之前(多数)债权人已经对重整计划草案知悉并达成一致意见,增强了对重整成功的预期,使得当事人对重整的未来预期更具确定性。


(四)降低法院强裁的风险


《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经两次表决不通过,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有权强制批准。但是法院强裁也存在风险,可能涉及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预重整则可以使这一风险降低,因为在预重整阶段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就重整计划草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需要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批准,赋予其强制效力即可。



预重整案例

(一)我国较早的预重整案例
近年实务中,全国多处地区相继展开预重整案件探索,并取得良好成果,预重整正以实践先行的方式在各地展开工作。国内多处地区如苏州、广州、温州等地区已逐渐成为处理预重整案件较为成熟的地区。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现有预重整案件公告为185项,预重整公告140项。
金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是我国早期的预重整成功案例。
金田实业成立于1988年3月,于198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003,成为我国最早的四家上市公司之一。后于1993年经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由此,金田实业实现了A股和B股市场的同时上市。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公司的经营环境开始恶化,金田实业也因此陷入连年亏损。2000年5月,金田实业因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被ST处理。2001年5月9日,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2002年6月14日,金田实业申请恢复上市,但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因此退市并转入三板。
退市后金田实业的主业亏损情况并未得到扭转,公司继续深陷困境,后因亏损严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公司不断积极自救试图重新返回主板市场,但均因未能解决公司的巨额负债问题而失败。
在引入重组方的前提下,2014年4月21日金田实业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12月12日,深圳中院决定采取预重整的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田实业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2015年2月5日,深圳中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对金田实业进行重整。
金田实业公司预重整案件作为国内最早探索预重整模式的实务案例,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深圳中院充分发挥主动创新性,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案件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也是首次通过法律文书形式正式承认预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
(二)美国最快的预重整破产案例
美国预重整的速度呈现出迅速缩短的趋势。在法庭监督的美国破产法第11章案件中,时间缩短意味着更少的成本、更低的风险,以及更少可能破坏公司业务运营和贸易关系。尽管遭致在程序公正的批评,但加速预重整仍然风靡美国。
破产史上最快的破产案件—连锁百货公司Belk Inc.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案。
总部位于夏洛特的Belk Inc.是一家私人百货公司,于1888年开设了第一家商店,Belk在东南16个州的近300家商店为客户提供服务。2021年2月24日公司宣布,该公司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财务重组,采取加急预包装方式(expedited pre-packaged),一天的重组(one-day reorganization),并呈现出业绩长期增长。债务人重组计划得到了债权人绝对多数,并同期保持了线上与线下业务持续正常运营,以及供应商和出租人费用。重组后,Belk获得了2.25亿美元的新资本,将债务减少近4.5亿美元,并延长了贷款还款期限至2025年7月。该计划并未影响无抵押债权人。
看似24小时的极速重组,实则经历了数月之久。在确保程序的透明与公平性方面,债务人向所有已知的利益方(共计90,000多个当事方)提前28天以上通知重组计划,每个有权对计划进行表决的受损利益方都投票赞成该计划,并得到了持有Belk99%份额的第一留置权定期贷款人和Belk100%份额的第二留置权定期贷款的贷款人支持,签署了先前宣布的重组支持协议(Restructuring Support Agreement,“RSA”)。投票的利益相关方对该计划的一致支持表明,债务人的任务是根据第11章案件的事实,按照必要的时间表着手进行结构调整。来自债权人的支持与时间表的合理安排,使得“24”小时的高速重组不仅给市场带来了信心,也真正节约破产成本,实现了多方共赢,让批评之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得到了反驳。



预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


(一)完善企业救助制度


总体来讲,传统的破产重整、法庭外重组以及预重整制度都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一种方式,虽然这三种方式适用的条件、程序设置、主导力量不同,但是三种方式之间本质上是互补关系。这三种方式都有彼此的优点和缺点,不能离开具体的案例做优劣之分,需要根据困境企业的境况来灵活地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只有根据困境企业具体的境况,同时结合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情况,以及困境企业重整想要达到的效果等,判断到底适用哪种重整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其重整效益和重整成功的几率。从这个意义上讲,三种重整方式其实是互补的,通过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方式进行优势互补,满足实务中对不同境况下困境企业的拯救需要,这对于整个破产重整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预重整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整个破产重整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非是对破产重整、法庭外重组的推翻,而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改进,满足多样化的实务需求,从而使破产重整的整个制度体系更加缜密完善。


(二)对困境企业的价值


预重整制度能够使困境企业在尚未出现破产重整的原因前尽早开始自救,从而避免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加大,有利于保住困境企业的商誉与品牌价值。困境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于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通常十分了解,当企业可能出现破产重整事由前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就可以提早进行预重整。破产重整有着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当困境企业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时,会出现债务风险上升和经营风险上升,若是企业能够在尚未出现破产重整的事由前及早防控风险,采取预重整对企业的危机进行疏导,积极开展自救行动,有利于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的扩大。


(三)对社会的价值


预重整制度的运用能够避免社会资源浪费,避免了企业破产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连锁反应。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会造成员工失业,行业经济波动等不利影响,但是通过采用预重整对企业进行拯救,能够有效避免一系列社会经济不利后果,保持社会经济形势稳定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此外,预重整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全债务人企业的价值,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尽可能获得清偿,同时预重整过程中允许债务人企业与其债权人进行协商,充分尊重债务人与债权人关于债务处理的合意,给予债务人企业与其债权人充分的协商空间,有利于各方自愿灵活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实现各方共赢。



  结语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随着预重整速度的加快,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法治化水平,是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提高法律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制度效果应当从未知走向一致,从应然回归实然。无论怎样的预重整效果、制度,都脱离不了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实现,因为破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危困企业救助、经营失败等系列问题,解决问题本身才是重点,而非为了解决而解决,忽略了背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首推预重整引导人制度 无锡中院打造上市公司重整加速度》,2020-12-25。

[2]Matthew B. Harvey and Paige N. Topper, Morris, Nichols, Arsht & Tunnell LLP:One-Day Restructuring: The New Trend of“Super Speed” Prepacks,https://i.emlfiles4.com/cmpdoc/8/7/4/8/2/2/files/20405_insol-article-one-day-restructuring-the-new-trend-of-super-speed-prepacks-usa.pdf?utm_campaign=812883_Touchpoint%20April%202021&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INSOL%20International&dm_i=4WAM,HF83,2EGO23,225QX,1.2021-4-19最后访问。

[3]https://newsroom.belk.com/2021-02-24-Belk-Successfully-Completes-Pre-Packaged-One-Day-Financial-Restructuring-with-Backing-of-Majority-Owner-Sycamore-Partners-and-Lenders-Including-KKR-Credit-and-Blackstone-Credit.2021-4-19最后访问。

[4]In re Belk, Inc., Case No. 21-30630 (MI) (Bankr. S.D. Tex. 2021)

[5]杜军、全先银:“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载2017年9月13日《人民法院报》。

[6]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court.gov.cn)2021-05-10最后访问。

[7]中国清算网 (yunqingsuan.com)2021-05-10最后访问。

[8]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court.gov.cn)2021-05-10最后访问。

[9]王佐发:“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10]赵惠妙:《“预重整”的制度价值》,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第7期。

[11]左一凡:《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运用与改进》,载《区域治理》2020年第2期。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刍议陕西省房地产企业破产的几个问题
稼轩分享 | 关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分析
稼轩分享|关于陕西省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件的几点思考
稼轩分享|浅谈破产中划拨土地的处置路径 ——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
稼轩分享 | 关于新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的几点思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