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推荐| 看浙江工商官员反商业贿赂案件如何支招
典型案例呈现
➤ 案例一:经营者向间接的产品客户支付利益也会构成商业贿赂。
✤ 案情简介:
杭州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转手将产品销售给C公司。A公司为稳定销量,同时害怕检查,把原本应该输送给B公司的利益,以赠送样品的方式直接向C公司支付利益,且C公司未将该批物资如实入账。杭州工商以商业贿赂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A公司不服进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工商局的看法。
✤ 案例辨析:
❶ A公司与C公司并无直接的经销关系,不符合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的情形。
❷ C公司对A的产品销售量有决定性影响,具有产供销链条上的优势地位。
❸ A公司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C公司实物赠品,系在正常的商品交易之外,额外给予客户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属于通过利诱取得或稳固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贿赂。
【专家意见】:A公司利用隔代的利益给付稳定自己的客源,给付的主体不是交易的对象,但C公司是可以给A公司带来利益影响力的第三人,同样可以构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益交给对方单位、个人或交于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无论交付利益的对象是交易对方或第三方)都属于商业贿赂。
➤ 案例二:酒水经销商在正常折扣之外支付瓶盖回收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 案情简介:
嘉兴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品牌啤酒经销商同某娱乐会所签订协议,约定了正常的销售折扣。实际该经销商除了依约向娱乐会所支付返利外,还将会所销售的啤酒瓶盖回收,按照每只瓶盖0.5元的标准直接在酒水货款中予以扣除。
嘉兴工商以商业受贿对娱乐会所进行了处罚。娱乐会所以该笔返利已经如实入账为由上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后法院还是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 案例辨析:
❶ 经销商支付的0.5元/只的瓶盖费并非折扣而是行贿行为。
❷ 娱乐会所收受了该笔“瓶盖费”,属于在购买商品时收受贿赂的行为。
【专家意见】:无论入账与否,只要利益不正当,且以不正当利益去引诱交易机会,以引诱交易为目的,影响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贿赂。
在本案中,会所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会因为经销商额外支付的0.5元瓶盖回收费极力向消费者推销该款啤酒,而没有支付啤酒瓶盖回收费的经销商显然不会得到如此待遇。
经销商这种以引诱交易为目的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竞争对手,属于行贿行为,而娱乐会所收受该瓶盖费则属于受贿行为。
➤ 案例三:汽车4S店未实施保险代理业务还收取保险兼业代理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 案情简介:
金华地区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并获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实践中,4S店负责将购车用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负责自行联系推销保险,然后根据实际发生业务量计算代理费给4S店。
金华工商以商业贿赂对4S店收取保险代理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4S店以自己签订过合同且有保险代理许可为由上诉法院要求撤销。经过二审法院支持工商局的做法。
✤ 案例辨析:
❶ 4S店收取代理费并非基于其是否履行了合同,属于不劳而获的行为。
❷ 4S店收取保险代理费的行为属于商业受贿行为。
【专家意见】:在本案中,4S店确实是具有保险兼业代理的资格,保险公司要提供给该公司代理费,就需要该公司在授权的范围内替保险公司代办保险的业务。
但根据工商部门的调查, 4S店并没有实施任何办理手续的行为。仅仅是把自己所掌握的顾客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其他事情都是保险公司进行,这个代理行为就变成了汽车4S店向保险公司出售大量的对保险公司竞争有利的客户信息。代理费用的支付并非基于4S店履行了代理合同,而是4S店不劳而获。所以该4S店是假借代理费的名义实则收取贿赂,构成商业贿赂。
答疑集锦
➤ 问题一:
一个制造业产品经销商会邀请客户到国外参加会议或者参展,期间会包含食宿以及交通费用(给予客户福利),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呢?
【专家答疑】: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给客户一些福利,绑定客户,培养客户的忠诚度,然后让客户能够在明年继续采购制造商的产品,不要被其他的竞争对手抢走,这属于商业贿赂的其他手段。
如果想做到合规,可以把这些费用折算成折扣,让利给客户。因为在制造业中商品的选择,需要进行非常理性的市场选择,需要综合考量商品的质量、价格、服务这三个方面,所以用折扣的方式更为妥当。
➤ 问题二:
某企业举办20周年的庆典,庆典上会邀请客户、协会、公司自身员工参加,庆典举办过程中会有抽奖环节,参与抽奖的对象包括现场所有的参与者,中奖产品也不是企业自身的产品,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呢?中奖奖品价值多少会被认为是合规的呢?
【专家答疑】: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庆典名义是否是假借。如果是正常的企业庆典,邀请的对象也属于正常范围,在庆典中设置一些抽奖环节,和该企业的交易行为并没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这就不会被认定为有奖销售行为,所以奖品价值应当没有上限,这种活动应当合法。
但如果该庆典内部已设定中奖人是该企业的客户或对该企业争取交易机会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人,企业假借庆典活动抽奖的形式进行商业贿赂,这就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形式本身不重要,而是内容实质是否是商业贿赂行为。
➤ 问题三:
银行推销保险,对于银行的理财经理而言,他肯定是有佣金。银行推销保险的这种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商业贿赂呢?
【专家答疑】:某些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会要求来办理贷款的客户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或去某保险公司办理一份财产保险,之后银行再根据评估结果给客户提供贷款,评估机构或保险公司会根据业务量支付一定的返利给商业银行。
这种行为是以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指定交易,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办理这方面具有天然垄断性质,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客户实施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如果该商业银行是推荐,要看具体案情是否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LCOUNCIL法条整理
➤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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