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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请先删同事微信”,遇到“小气”的领导该怎么办?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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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跳槽”?

办个离职手续就得了


让人万万想不到的是

为了让公司领导把字签了

辞职员工还得先把同事微信删掉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夏天,从事保险工作的王先生向他工作的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领导要求王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删掉所有同事的联系方式,否则就不在离职文件上签字。


为了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王先生按照领导的要求删除了同事们的联系方式。事后王先生越琢磨这事越觉得不对劲,还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了。



对此,领导解释说,让王先生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并非是强制要求,事先已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保险行业竞争激烈,这样做是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

对此,网友评论:



领导真的就这么“小气”

不许员工和离职的同事做朋友吗?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呢?


隐私权、通讯自由权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按照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按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要是两岁以上即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律师解释,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很难鉴定。劳动者只能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仅仅是参加一些培训、一些销售活动,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辞职后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要求相应赔偿。



看·法

如果单位要求先删除微信再开离职证明,大多数员工可能会心生不悦,但却无可奈何。这种同意删除的行为本来就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


个人意愿是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完全是基于自由平等状态下做出的,对企业和员工来说,话语权本就不对等,况且,虽说开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没几个员工愿意为这样的事情花时间和精力闹到法庭。


对于单位来说,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采取强制删除微信这种方式并不是最佳办法。


离职时

你会同意删除同事微信吗?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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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人民网、新京报评论、向敏律师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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