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最高检通知:限期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加紧取得突破取信于民(全文)|法客帝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
《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作者和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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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真枪实弹的干、大范围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
才能真正的取信于民
作者/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一、正如最高检多次重申的,本次新规和通知的要点如下:
(一)【解决司法干预,从源头解决】
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一类型涉及产权的申诉和赔偿案件,特别是对滥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将一般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重视加强反向审视,集中剖析侵害产权的典型案例,并及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原办案机关和部门反馈,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产权保护中不规范司法行为。
(二)【抓重点且要限期纠正】
重点审查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集中攻坚、优先办理,突出强化对定案关键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甄别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力争在2018年10月底前监督纠正一批案件。
(三)【要充分利用异地审查这个利器】
发现有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者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最高检在督查活动中发现有符合异地审查情形的,依照规定决定指令异地审查。
(四)【源头上建立新机制避免新冤案】
集中力量、深度剖析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经依法抗诉或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的冤错案件,找出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原办案部门并督促改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形成新的错案。
(五)【取信于民,是最终政治目标】
抓住重点案件,集中攻坚,联动发力,立案一批、督办一批、纠正一批,形成合力,打出声势,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纠错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最高检没有公开这份文件全文
一如既往,最高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透明度较之最高人民法院似乎要差一些,最高法院以2018年的一号文件为代表,全文公开、详细解读,打出了声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2016年3月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及时公开外,后续多份重要文件都没有全文公开,我们希望能尽快见到全文。
后续还有:《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印发《关于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并未完全公开。
三、为什么大量涉产权冤错案件没有得到纠正?
其实,近年来我和我们律师团队办理的大量涉产权纠纷案件的经验来看,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最高司法机关的政策诚意,我们也更要有好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我们已经熟悉中国司法政策和本届最高领导层换届后“抓铁留痕”的作风,应该能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力度和诚意。同时,也应该明白,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执行,肯定在地方遇到了大量的阻力,尤其是那些参与干预民企经营、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乱抓人乱判刑的那些人,并未随着周永康之流的倒台得到清算的情况下,要彻底纠纷历史产权纠纷遗留案件和财产冤案,肯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除了保持耐心外,更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真正掌握目前司法体制和权力的运行规则,进而结合自身案件情况,拿出行之有效的申请文件、策略分析文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单独靠一纸伸冤告状文件能够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已经过去了——一定要有好的方法!
四、涉产权冤错案件如何才能被纠正?(策略)
近期被纠正和列入纠正清单的诸多典型案件,给了很多民营企业家信心。但是,从单纯的法律技术上来说,最高司法机关和政法机关门口,每天都能收到成千上万的冤案材料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成为中央关注的“典型案件”?如何才能让曾经给您和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坏人”们成为被处罚的典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真正上达天听?这些都是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下的特殊难题。
毕竟,被最高机关“甄别”被亲自“纠正”的典型案件,只是极少数。根据我们的研究和经验,除了长期的工作和期盼中国早日建成法治社会、早日形成产权保护的良好机制和社会环境外,如何在喊冤受屈多年后能够成为被纠正的幸运儿,才是广大产权被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们团队(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近年来大量办理和接触这类案件的经验,我们除了审时度势、在合法框架下持续该有外,这种抗争,还需要真正深刻洞悉和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规则基础上的专业的方式方法,需要有在精准把握政策和法律适用逻辑基础上的整体策略和解决方案,这样的工作,更需要熟悉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参与,尤其是大量成功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代理和指导。否则,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见过的大量案例那样,即使真相在手、真理在握,如果方法策略失当,也四处碰壁、无人理睬、求告无门,最终只能成为这个转型时代的牺牲品!成为这个伟大时代洪流中的一粒尘埃!十年二十年后,还能平反昭雪吗?!
五、我们的呼吁:真正拿出更大的诚意来
只有真枪实弹的干、大范围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才能真正的取信于民。如我本人(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那样,中央,尤其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真正拿出诚意来:
真正主动彻底解决一批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
真正主动纠正一批典型涉企业家财产和产权纠纷的冤假错案
真正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勇气和胸怀
更重要的是,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为祸一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谁敢乱抓人、乱起诉、乱判刑、枉法裁判,谁就会被追究责任。真正让司法裁判成为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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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挂牌督办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开展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近日(201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甄别纠正、异地审查、公开审查、反向审视等方式,监督纠正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当前在办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筛选一批有冤错可能的重大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同时要强化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跟踪督促与办理。
《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审查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集中攻坚、优先办理,突出强化对定案关键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甄别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力争在10月底前监督纠正一批案件。
《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管辖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督促办理,发现有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者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最高检在督查活动中发现有符合异地审查情形的,依照规定决定指令异地审查。
《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要选取一批涉产权且有纠正可能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中,要注重发挥反向审视回看全程、末端检视的“反光镜”“显微镜”职能作用,集中力量、深度剖析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经依法抗诉或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的冤错案件,找出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原办案部门并督促改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形成新的错案。
《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抓住重点案件,集中攻坚,联动发力,立案一批、督办一批、纠正一批,形成合力,打出声势,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取得突破,以纠错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
附:2018年1月开始的专项活动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将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专项督察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以“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检决定今年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督导各地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现、甄别、监督纠正一批典型案例。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主持发布会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细化各项司法举措,把产权司法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据介绍,2016年2月以来,最高检先后出台《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印发《关于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涉产权案件的办理力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先后出台文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在发布会上介绍,为增强涉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最高检明确了与国有资产产权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关、农村集体产权相关、民营企业产权相关、公民个人财产相关和涉案财产相关的6类案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重点。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对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明确本地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重点案件类型和范围。
此外,为切实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彰显检察机关强化产权保护职能及成效,最高检明确提出了抓紧筛选一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和着力纠正一批典型冤错案件的“三个一批”的工作要求。
2017年5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对13件涉产权案件挂牌督办。截至目前最高检督办案件已办结12件,纠正7件。未结一件系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71件,截至目前已办结64件,纠正14件。
尹伊君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规范化建设,着力健全涉产权司法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了涉产权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律师代理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借力刑事申诉检察专家人才库优势,及时抽调精干力量投入重大案件办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王松苗表示,根据曹建明检察长与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座谈时的讲话精神,今后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牢固树立产权保护理念,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坚持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清理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力度,特别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三是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四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五是在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强化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司法救济,维护司法公正。
发布会还透露,最高检决定在2018年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专项督察活动,督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环节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持续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办案力度,形成声势,发现、甄别、监督纠正一批典型案例,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审查,确保取得更加良好成效。
附二: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间,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未按规定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有组织地采取暗箱操作、虚假诉讼、恶意对账、捏造付款假象、股权抵债权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赛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经资产评估,被侵吞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共计价值15亿余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吕小青(原案被不起诉人)作为海南赛格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赛格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巨额股权,收受李子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诉讼经过
海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6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侦查,2008年6月27日决定对吕小青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该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龙华区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后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复核,两级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高检院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检察人民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管理人员侵吞公司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纪委、中政委、国资委等部门持续关注。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工作,组织各部门精干力量认真复查,调取复核大量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敢于依法纠错,充分贯彻和践行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
典型案例二:赵守帅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赵守帅(原审被告人,1969年7月1日出生,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系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与河南省新乡一拖签订合同购买各种型号的拖拉机142台,价值1463530元,共计拖欠货款769943元,新乡一拖多次派人催要货款,赵守帅推托避而不见。
二、诉讼经过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守帅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将其逮捕。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三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被告单位永昌农牧公司终止审理。
三、监督情况
赵守帅与永昌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典型意义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典型案例三: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日开始,陈启熬(原案被不起诉人)到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任该公司A组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工程结算、业务跟进等。月亮湾公司因业务需要挂靠在深圳市国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3月5日,月亮湾公司委托陈启熬以国地公司名义与广东益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东站货场仓库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10日,陈启熬利用职务便利,到国地公司要求将该工程的其中一笔92686.23元款项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后陈启熬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偿还其所拖欠他人的高利贷,并于2015年12月逃匿。另外,陈启熬还多次侵占该工程水电费17193元。
二、诉讼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监督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启熬作为月亮湾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侵占月亮湾公司工程款和虚报水电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10日决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6﹞第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是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广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理此类案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申诉意见,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对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四: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彭玉强(原案被不起诉人)非法制造“陶华碧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和湖南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长康香芝麻调味油”两种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约16230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35元。
二、诉讼经过
2015年10月26日,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以彭玉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申诉人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驱动力。本案虽然涉案金额并不大,但涉及注册商标标识达上万件。长沙市检察机关态度鲜明地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指定异地起诉,充分表明了严格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决态度。
不断提升涉产权申诉专业化司法水平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挂牌督办成效体现在五方面
就公众普遍关心的检察机关对涉企业家刑事申诉案件,采取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异地审查等措施,所取得的成效情况。罗庆东向记者介绍说,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对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挂牌督办的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产权司法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随着涉产权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督办工作不断推进,各级检察人员进一步充分认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做好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产权司法保护意识得到大大增强。
二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进一步明确。各地按照最高检明确的重点案件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对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刑事申诉检察涉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工作范围进一步聚焦。
三是集中纠正了一批涉产权案件。最高检挂牌督办13件案件,目前已办结12件,纠正7件;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71件,目前已办结64件,纠正14件。
四是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着眼于强化产权司法保护,针对督办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并狠抓制度的执行实施,促进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
五是办理涉产权案件能力进一步提升。最高检专门设立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各地在办理督办案件中,选派专家和骨干人才集中办理或直接指导办理,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并认真总结办案经验,积极开展反向审视,检察队伍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能力,得到了有效锻炼和明显提升。
“直通车”及时受理涉产权申诉案
“有的企业家的案件申诉了很多年,却是阻力重重,造成企业家人身财产的损害。”针对记者提出检察机关如何畅通渠道,让依法该受理的申诉得到妥善处理彰显公平正义的问题,罗庆东表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是对原案的再次审查,必须坚持更高的标准和更严谨的程序。
罗庆东坦言,刑事冤错案件的审查、认定、甄别和纠正是一个细致、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很多案件办案机关之间也存在较大争议;很多案件需要核实复查大量证据,需要依法按程序办理。
“有的时候,涉企业家重大申诉案件还会涉及地方利益纠葛,难免存在各种阻力,需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排除各种干扰。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罗庆东说。
罗庆东介绍,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依法提出的申诉,要求该受理必须受理。公民法人还可以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督促受理。对涉产权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在2017年与控告检察部门建立了“直通车”,确保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能够及时受理、依法办理。
发挥“反光镜”和“显微镜”职能作用
结合办案开展反向审视,是近年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独特优势和工作亮点。
罗庆东向记者介绍说,检察机关在涉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回看全程、末端检视的工作优势,积极发挥“反光镜”和“显微镜”的职能作用,对重点案件和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逐案进行深度分析,找出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及时反馈并督促原办案部门加以改进,共同推进司法规范化不断提升,切实做好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工作。
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一类型涉及产权的申诉和赔偿案件,特别是对滥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将一般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重视加强反向审视,集中剖析侵害产权的典型案例,并及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原办案机关和部门反馈,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产权保护中不规范司法行为。
“今后,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继续加大对挂牌督办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跟踪督导,进一步完善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机制。”罗庆东表示,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一些地方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明确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强化对一体化办案、异地审查办案机制灵活适用,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涉产权申诉专业化司法水平。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联系咨询: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唐青林律师(电话/微信:18601900636)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2018年1月23日,突发!中央政法委要求:2018年抓紧纠正一批典型民企产权冤案,树立企业家信心
2018年3月21日,中央明确了!政府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新官不理旧账"将被严惩(详细全文)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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