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民法典一锤定音了吗?之2:温州“问题房”续期的实质
【导读】
土地出让到期如何续期,特别是居住用地续期问题,自1990年国务院55号令明确土地出让年期时就存在了。期间经历了2007年《物权法》规定的解读、2016年温州“20年问题房”续期(点击阅读“土言土语”相关文章:焦点 | 理性研究解决短期出让土地到期问题—从温州住宅20年期土地到期谈起(20年到期和70年到期性质不同应分别讨论分类处理))社会争议和国土资源部的“两不一正常”回函,30年来不时被提起。
此次民法典通过后,不少专家、媒体认为“进了一大步”:“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一锤定音”,“心结已解”等,真是这样吗?我们一起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看:
1.续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民法典的“一锤定音”
2.温州问题房续期的实质是什么?
3.70年续期问题的讨论。
4.续期真的紧急而重要吗?
5.立法、管理与购房建议。
昨天谈了之1:续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的“一锤定音”。可以看出,土地出让续期的规定是不断完善的,1990年55号令确立了土地出让制度和出让年期,明确期限届满续期需要申请,重签合同重新缴纳出让金;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重申了上述规定,只是删除了期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无偿收回地上物的规定;2007年《物权法》区分土地用途,明确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续期是否缴费、如何缴费未做规定,商业、工业等住宅用地之外的土地到期续期延续之前规定,需要提前申请、重签合同和缴纳有偿使用费用;日前公布的民法典基本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不需要申请,但费用的缴纳与减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并未“一锤定音”,是否缴费、如何缴费留待后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详见链接: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民法典一锤定音了吗?(1)
今天,继续谈第二个问题:温州“问题房”续期的实质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民法典一锤定音了吗?
之2:温州“问题房”续期的实质
二、温州“问题房”续期的实质
因此,对于温州这些“问题房”目前的到期处理问题,应当允许续期至最高出让年期70年,并且应当缴纳相关续期费用。关键问题是续期费用应当公平合理。
温州最初提出的按补足到最高出让年期的年限,即70年减去已出让年期,比如按50年土地使用权价格补缴续期费用问题,明显不妥,没有考虑出让人的用地代价等,金额严重偏高。考虑到这些温州“问题房”初始出让年期较短,且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的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属于房主),房屋所有者补交的出让金数额不宜按补办出让时的“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而应当扣除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者按70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扣除20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后的差额核。据此核算,续期费用大约是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地价的20%或房价的3-5%。
3.关于温州“问题房”的 “两不一正常”政策
从上述分析看,个别温州“问题房”续期与住宅用地70年到期的普遍续期有本质不同,是个技术问题,应当允许续期,并且应当以合理的有偿费用续期。但可能因社会反响过大,特别是社会上一些人把二者混淆起来,对这些“问题房”续期也套用《物权法》的自动续期,提出应当无偿续期等。为了平息争议,原国土资源部在2016年12月就此问题函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临时过渡办法。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可以看出,国土资源部并不是为了解决70年期住宅用地普遍到期问题,因为这是政治和法律问题,应当由中央决策和通过法律解决,对于温州“问题房”等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等技术问题,鉴于社会上将二者混为一谈,一时难以让社会区分和理解,为了快速平息争议,采取的“两不一正常”临时过渡办法,实际上是将有关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待以后解决。其中交易和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期限”和相关标注等表明,实际上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续期手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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