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程3 | 巡查,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的重要方式
【导读】
看到腾讯博客停止服务的消息,想起之前新浪博客中的一些文章和资料,转过来备份一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摆一摆】那些国土执法查处中要用到的法律文书格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四)),标志着国土资源执法进入有规程可依的执法阶段。
2015年6月,原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与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联合开设“查处规程与执法实务专栏”,结合执法监察实务,解读《查处规程》。
本文是系列解读第三篇,主要就巡查制度的发展完善、巡查内容、巡查程序、巡查履职要求与免责条件等解读。原载于2015年6月1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作者岳晓武、王晓慧,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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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巡查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一项工作制度,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1999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要求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作用。为检查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89号)。从各地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做法不一、程度不平衡,有的工作不够到位。
为指导和规范巡查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基础上,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明确了巡查的主体、职责、内容、程序,对巡查的实施和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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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计划
巡查应当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巡查完成监管区域,不可能全区域全时段全覆盖无间歇进行,因此,制订合理可行有效的巡查工作计划十分重要。
按照巡查规范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市级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县级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国土资源所制定月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实地巡查时,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区域、时段、路线、频率等开展工作。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巡查工作计划至关重要,工作计划越详细,巡查工作越有章可循,巡查人员的工作内容越明确,工作职责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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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内容
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发现巡查路线沿线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包括: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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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程序
巡查前,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装备;实地巡查时,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对涉嫌违法的项目名称或者内容、主体、地点、建设现状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实地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人员、路线、采取的制止措施及效果、后续处置建议等内容。
巡查台账是巡查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证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都应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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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履职要求与免责条件
按照巡查规范规定,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别有相应的巡查职责。对具体实施巡查的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巡查职责就是按照巡查工作计划明确的巡查区域、时段、路线、频率等,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报告措施,履行巡查职责。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失职、渎职责任。
巡查对于及时发现违法很重要,但也只是发现违法的方式之一,不可能全靠巡查发现所有违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巡查方式的局限性和巡查内容的有限性,决定了巡查职责也是有限的。对已经按照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巡查,未能发现巡查时段、路线之外的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发现巡查内容之外的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不应当承担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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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规程》相关内容摘录
5 违法线索发现
5.1 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2 违法线索处置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6.1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6.2 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4)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6.2.2 其他制止措施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18.2 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查处职责的,不得以玩忽职守、渎职等名义追究责任。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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