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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的“便宜”能捡吗?佛山街坊:选这样的,准没错!

南海普法 2022-10-12
“原价50元,现价10元三件大甩卖!”

不论是线下超市还是线上网店,
打折促销临期食品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趋势。
很多超市特设了临期食品专柜,
还出现了专门销售临期食品的小超市。
那么很多人要问了:
临期食品安全吗?
这个“便宜”能捡吗?
……


随着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来临,
普法君再次走街串巷,
跟街坊们聊聊他们所理解的食品安全!


为了牟取蝇头小利,
有的企业会故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对于这种行为,
这些企业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普法君邀请了专业律师
为大家解答


律师有话说
企业在食品上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很可能是因为这个食品已经临近保质期,或者是已经超过保质期了。如果我们消费者购买到这样的食品,吃了之后对身体造成损害的,且产生相应的医药费,我们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另外,我们还可以主张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果这种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商家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涉案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被吊销许可证。如情节更严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多留意一些我们所购买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不能只顾着赚钱,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下面来看看
《食品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就先到这啦!
大家还有什么想说的,
欢迎留言点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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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

   法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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