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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地图管理

2017-04-22 新闻组 勘测联合网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地图管理


第1节8.1 地图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点一、地图的概念[熟悉]:地图指按一定的数学法则,使用符号系统、文字注记,以图解的、数字的或触觉的形式表示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各种要素的载体,是根据一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或其他星体)上的自然和人文现象,使用地图语言,通过制图综合,缩小反映在平面上,反映各种现象的空间分布、组合、联系、数量和质量特征及其在时间中的发展变化。

  知识点二、地图的特征[熟悉]:

       (1)地图必须遵循一定的数学法则;

  (2)地图必须经过科学概括;

  (3)地图具有完整的符号系统;

  (4)地图是地理信息的载体。

  知识点三、地图的分类[熟悉]: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将地图编制的专业划分为: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共7类;同时,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标准。

  知识点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了解]:

       我国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 2.5万、1:5万、1:10万、1: 25万、1: 50万、1: 100万共11种。

  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测绘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2节8.2 地图编制管理

      知识点一、地图编制的概念与原则[掌握]:

       1.地图编制的概念

  地图编制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和出版准备三个阶段。

  2.地图类型

  drg、dlg、dem、dom。

  3.地图编制的原则

  (1)编制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2)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3)编制地图应选择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4)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的比例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知识点二、地图编制内容规定[掌握]:

       1.地图编制内容表示规定

  (1)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2)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3)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4)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5)地图的比例尺和开本符合国家规定;

  (6)在地图上绘制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严格按照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2.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内容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3)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4)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5)未公开的机场;

  (6)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3.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具体形状及属性

  (1)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2)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3)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4)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上述内容中,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4.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属性

  (1)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

  (2)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3)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5.地图上界线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 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6.中国示意性地图

  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7.地图比例尺、开本及经纬线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 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7)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8.基本规定

  (1)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小于10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本不受限制;

  (2)地图内容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表示应当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包括:高度、位置、面积、长度、深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如高峰的高度,河流的宽度、长度,省区的行政区域面积等。

  知识点三、地图编制管理[掌握]:

       1.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2.地图编制审核管理

  3.解密处理

   

第3节8.3 地图出版、展示与登载管理

       知识点一、地图出版[掌握]:

       1. 地图出版机构管理

  ①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②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如中国地图出版社等),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③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2. 地图出版审核管理

  (1)出版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地图印刷前,应依照有关规定送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的中央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备案;

  (3)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4)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5)地图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明地图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地图审图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地图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出版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地图质量;

  (6)编制出版地图,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7)违反国家有关地图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知识点二、地图展示[掌握]:

       (1)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等)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展示地图.应当标明地图审核号和地图编制单位的名称;

  (2)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图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各种展示地图,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及时移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拒不改正的,要依据地图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知识点三、地图登载[掌握]:

       地图登载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屏幕地图。如互联网地图、车载导航地图、掌上电脑、手机地图等。

  地图登载管理,目的是确保登载的地图不出现质量问题,不出现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政治性问题。

  1.互联网地图的概念

  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手机地图等纳入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2.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必须依法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2014年7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国测管发[2010]1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实施。根据《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涉及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3.互联网地图管理

  (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2)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3)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4)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5)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在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6)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9)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网络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4节8.4 地图审核管理

       知识点一、地图审核的职责权限[熟悉]:

       1.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1)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2)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3)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4)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5)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6)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7)引进的境外地图;(8)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2.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2)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负责审核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3.应当申请地图审核的情形

  地图审核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图审核:

  (1)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2)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4.不进行地图审核的情形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知识点二、申请资料及审核结果[掌握]:

       1.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2.地图审核结果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图审核的,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编发地图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批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地图,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经修改后的地图可以公开出版、展示或者登载使用。

  知识点三、地图审核内容及人员[熟悉]:

       1.地图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地图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标准;(2)地图表示内容是否含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3)地图所表示的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地理信息的准确性;(4)重要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5)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地图审核人员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2)持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3)从事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的人员,要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安全审校上岗证书。

  3.地图审核申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2)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图号;

  (3)在地图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知识点四、地图审核的法律责任[熟悉]:

       1.违反《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图号的;

  (2)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3)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4)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5)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书的;

  (6)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2.对地图审核工作人员的处理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5节8.5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管理

       知识点一、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与特点[掌握]:

       1.地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2.地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知识点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认定[掌握]:

       认定地理信息数据是否属于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采用的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及数据认定四个方面。

  1.数学基础

  (1)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平面坐标系,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坐标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经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应采用1 985国家高程基准或1956黄海高程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与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的独立高程系。深度基准应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2)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比例尺应采用国家基本比例尺;

  (3)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地图投影方式,应为1:100万采用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1: 2.5万~1 : 50万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6度分带;1: 500~ 1:1万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3度分带,确有必要时,按1.5度分带;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若以图幅为单元,1:500~1:2000分幅与编号按gb/t 7929执行;1:5000~1:100万分幅与编号按gb/t 13989执行。

  2.数据内容

  (1)测量控制点数据,应包括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天文点、重力点、gps点和其他国家基础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属性、点之记等;

  (2)水系数据,应包括河流、沟渠、湖泊、水库、海洋要素、其他水系要素和水利及附属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3)居民地及设施数据,应包括居民地、工矿及其设施、农业及其设施、公共服务及其设施、名胜古迹、宗教设施、科学观测站和其他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4)交通数据,应包括铁路、城际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道路构造物及附属设施、水运设施、航道、空运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的位置及属性;

  (5)管线数据,应包括输电线、通信线、油(气、水)输送主管道和城市管线的位置及属性。其中,1:2000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城市管线数据,1:10万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输电线数据;

  (6)境界与政区数据,应包括国界、未定国界、国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和其他区域界线(村界和自然保护区界)的位置及属性;

  (7)地貌数据,应包括等高线、高程点注记、数字高程模型、水域等值线、水下注记点、自然地貌和人工地貌的位置及属性;

  (8)植被与土质数据,应包括天然和人工植被的位置及属性。土质数据应包括砂地、戈壁、盐碱地、裸土地、荒漠和苔原的位置与属性;

  (9)地名数据,应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地理实体名称、位置及属性;

  (10)数字正射影像数据,是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并进行投影差改正处理的影像;影像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多光谱的,有时附之以主要居民地、地名、境界等矢量数据;

  (11)地籍测量数据,应包括地籍(子)区、界址线、界址点和其他重要界标设施的位置以及含有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和土地等级信息等的属性。1:2000以下小比例尺可以不含地籍测量数据;

  (12)其他数据,应包括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施测的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生产过程

  (1)设计书内容;

  (2)数据源;

  (3)技术方法;

  (4)生产质量控制;

  (5)质检与验收单位;

  (6)仪器设备。

  4.数据认定

  数据认定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认定机构证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评定活动。

  (1)数据认定应上交的材料:数据生产单位相应的测绘资质证明文件、数据生产设计书、数据经注册测绘师签字认可的证明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文档资料;

  (2)分级认定。大地原点,一、二等平面控制点数据,水准原点,一、二等水准点数据,天文点数据,重力点数据,aa级、a级、b级卫星定位点数据,1:2.5万~1:100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含测量控制点数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施测的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或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上述以外的其他等级数据,由数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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