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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由“单一”转向“复合”的深圳旧工业区更新模式探索

2017-08-01 郜昂 邹兵 等 规划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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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规划师郜昂,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邹兵,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刘成明在《规划师》2017年第5期撰文,深圳的工业化经历了近三十年从粗放发展到集约利用的转变过程。目前,深圳通过不断的产业转型升级,正在成为以先进制造、现代物流、高科技研发和创意设计等产业为特色的一流创新城市,而产业的转型发展又与深圳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尝试密不可分。文章回顾了深圳的工业发展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历程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的思路与策略选择,阐释了深圳旧工业区更新由单一模式转向复合式更新模式的变与不变,并对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 关键词]城市更新;复合式更新;旧工业区改造

[文章编号]1006-0022(2017)05-0114-06 

[中图分类号]TU984.13 

[文献标识码]B

[ 引文格式 ] 郜昂,邹兵,刘成明.由“单一”转向“复合”的深圳旧工业区更新模式探索 [J].规划师,2017(5):114-119.

一    

深圳旧工业区更新的发展历程与

存在问题

(一)深圳旧工业区的主要特征

在短暂的 30 多年里,深圳工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端向高端、从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的发展历程。随着工业化的逐步推进,深圳工业用地规模急剧扩张,截止到2014年全市工业用地面积达到273.68km²,原特区外地区成为全市工业的主要集聚地区( 图 1)。然而,形成于城市不同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工业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及城市规模的扩张,在产业格局调整与空间重构的双重作用下,逐渐出现了物质性老化、功能性衰退和结构性失衡等问题,与城市发展的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生态环境要素之间的矛盾日渐明显,成为了所谓的旧工业区。深圳旧工业区的普遍特点是:建筑物建成时间大多在10年以上,已不符合当前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的要求,园区建筑物及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建筑容积率、土地利用率与周边城区相比明显偏低,存在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及建筑质量差等多种问题,加之建筑物大多存在多次租售转手的现象,权利主体众多,权属情况复杂。


(二) 2009年之前深圳旧工业区更新的情况和特点

20世纪90年代,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空间资源约束和土地区位价值攀升的综合作用下,以上步工业区为代表的部分深圳原特区内的工业区开始了自发性的升级改造活动。为适应片区功能定位的调整,改造以建筑局部或整体的功能置换为主。然而,由于同期针对个别工业片区制定的升级改造规划滞后于发展现状,一定程度上只体现了对改造现状的鼓励与支持,在改造方向与改造模式上却缺乏系统性的指引,诸如《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等涉及工业区改造的鼓励性措施也因适用范围窄、缺乏与规划政策的衔接等问题而在可操作性方面略显不足。

2007 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改造策略,倡导施行综合整治及重建两种改造模式,深圳的旧工业区改造由市场自发阶段进入了政府主导阶段。2008年,市政府选取天安数码、水贝珠宝等 12个改造项目为试点,但受制于国家整体制度和政策的制约,上述工业区改造政策趋于谨慎保守,对涉及巨大利益格局调整的重建类改造的指导能力有限。此外,由于当时法定图则的覆盖率低、上层次规划无法落实对重建类改造的指引及改造操作指引方面没有细化的配套措施等问题,更加大了重建的实施难度,使得该阶段的改造仍以产权清晰的综合整治类项目为主。

深圳采用综合整治模式的改造项目不乏成功的案例,如华侨城创意文化园、南海意库等项目。但是成功的案例和过度的引导鼓励也带来了过多同质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尤其是在原特区外地区,各区并没有根据自身环境条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而是盲目复制上述文化园区的做法,到目前为止运营相对良好的文化产业园区已经不多,实质上造成了城市空间资源和开发资金的浪费

(三)2009年后深圳旧工业区更新的情况变化

2009 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工业区的升级改造被正式纳入城市更新范畴。城市更新可采用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 3种更新模式:综合整治模式主要适用于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不涉及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一般不加建配套设施;功能改变模式主要适用于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改变部分或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况;拆除重建模式适用于原建成区无保留价值且通过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均难以实现改造目标的情况,以全面的拆旧建新为特点,最彻底地落实城市规划内容并达到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及消除安全隐患等综合目标。

同年,《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发布实施,成为指导试点工作完成后全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重要规划依据,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也由项目试点逐步进入全面开展阶段。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完善建立,极大促进了深圳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活动,但截止到2016年,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工业区改造面积约为25km²,与2020 年全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规模达96km²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四)当前旧工业区更新存在的问题

2009 年以前的旧工业区更新改造以综合整治为主,改造政策较为保守,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潜在需求无法释放。进入城市更新阶段后,除非由政府主导和补贴,否则综合整治类更新的市场响应仍然不够积极。政府引导下的综合整治模式以建筑物局部改造和外观修葺为主,园区环境改善的目标虽得以部分实现,但功能单一、配套不足的问题仍旧难以解决,难以适应生产、研发和销售等环节高度融合的现代产业空间发展要求,很难达到产业升级的目的。而对于功能改变类更新,由于政策规定的不完善及私改功能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几乎没有主动申报的案例。相比拆除重建,上述改造模式的共同问题是无法通过更新活动增加生产经营性空间,彻底解决土地低效利用的现状,也缺乏与拆除重建类似的权利主体转移、土地年期延长和用地处置等灵活优惠的政策体系支撑,改造收益的期望值偏低。

拆除重建并非旧工业区产业升级改造的最优途径。从时间成本看,不同于“工改商、住”的房地产经营项目,旧工业区的权利人往往选择自行申报改造,拆除重建的项目周期过长、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对其申报更新的积极性影响较大。从经济成本看,已实施的166个旧工业区更新项目中,“工改工”类项目有 46 个,占比仅为 21%,究其原因还是拆除重建的成本高昂,产业升级的增值收益空间远比商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小。旧工业厂房的功能普遍衰退,但大多主体质量良好,加之拆除重建的成本可高至既有建筑改造成本的3~4倍,因此权利人更倾向于保留利用原有建筑物来实现升级改造的目的。对深圳工业区的调查显示,1230个有改造意愿的工业区中有57%表示希望通过局部改造、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实现产业升级。从人文价值看,一味拆除重建也反映出工业遗存保护意识的缺失和城市文脉、连续城市空间等改造设计理念方面的落后。

此外,拆除重建的部分准入条件也限制了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首先是权属不够清晰。在旧工业区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下,未批先建等情况相较于其他城市功能区更难得到有效监管。调查显示,旧工业区有 57% 的土地开发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建筑物权属来源不清,无法达到拆除重建类合法用地比例的最低要求。其次是建筑年限不足。深圳的先进制造、高科技研发及创意设计等现代产业发展迅猛,对园区空间布局、功能配套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平均楼龄在 10 年左右的工业区已有强烈的改造需求,选择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达不到产业升级的效果,但同时又达不到至少建成15年的拆除年限要求。

上述问题凸显了将城市更新 3 种模式人为割裂开来的弊端,因此应探索一种新的更新模式,在尽量减少拆除重建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建筑物和空地进行适度的加建、扩建,并结合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的模式实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园区环境等多重目标,灵活、快速地推进旧工业区的改造。

二      

 深圳探索复合式更新模式的现实

意义


        工业区更新改造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区位交通、生态环境和规划定位等外部条件,原建筑物可利用价值、建筑质量和基础设施等内部条件,以及产业发展态势、产品或服务需求等经济社会条件等。而工业区用地主体的产业发展意愿、城市功能定位的转换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需求的多方因素影响使得工业区升级改造的目的变得更为复合。

对深圳旧工业区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调查显示:原特区内的工业区主要是有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希望将原有的工业、仓储服务功能转为新型产业、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文化和居住等功能;原特区外的工业区主要是有提升现有生产能力和水平的需要,希望通过改造提升园区条件、增加产业生产与研发等功能空间,同时增加部分经营、办公等配套空间。可见,彻底的拆除重建从时间和成本上都不是最优的解决方案,独立开展的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对产业升级的提升效果又乏善可陈,这也使得采用非单一模式进行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成为更优的选择。而采用复合式更新模式以小于拆除重建的代价满足旧工业区转型发展、拓展空间、改善环境及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需求,既符合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向,又能更好地实现低碳生态的城市更新理念。


三   

深圳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的思路和策略

(一)复合式更新的总体思路

深圳采用复合式更新模式快速推进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以达到提升片区功能、落实产业布局、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并举及保护工业历史遗存等多重目的。在改造模式方面,倡导以综合整治为主,在符合规划开发强度的前提下,鼓励适度地加建与功能改变;在审批环节方面,在现有的拆除重建计划和规划报审流程上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审批周期,尽量采用简易快速的实施机制;在政府引导鼓励方面,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在地价、年期及土地贡献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

(二)复合式更新模式的内涵

复合式更新可采取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及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但实际编制更新规划方案时,必须对各种模式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其具体内涵,以便于统一规划设计标准,核算建筑面积增量。因此,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类改造模式的定义,并特别明确是否发生建筑面积的变化:①综合整治。对建筑外立面和内部残缺损坏的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及现状修整,以达到使用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同时还包括现状保留、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均不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②功能改变。通过改变建筑的维护方式或建筑内部的分隔方式,以达到改变功能的需要,但宗地内建筑的面积总量不发生改变。③加建和扩建。加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垂直加高加层,增加宗地内建筑的面积总量;扩建指建设用地原为空地,从基础开始建造建筑,增加宗地内建筑面积总量。④局部拆建。拆除局部用地上原有的建筑,重新建造,导致宗地内建筑的面积总量发生改变(图2)。


(三)适用条件与类型

政府应结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综合条件,提出更新改造的策略与建议。因此,深圳充分考虑旧工业区的基本情况 ( 如建设年代、建筑质量、周边环境、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环境地质条件及所处地区的发展要求 ),对不同更新片区、不同改造对象采取不同的更新改造方式:①对于建筑结构和质量基本可以满足当前发展要求,但建筑外观与环境较差、配套设施缺乏的旧工业区,倡导以综合整治为主,通过厂房翻新、完善配套设施及改善园区环境等手段实现更新目标;②对于厂房建筑较新、环境条件较好,但与城市发展的功能导向不符,或是规模较小、零星分布、土地产出效益较低的旧工业区,则需要通过建筑功能的改变及适当的改扩建来带动产业的升级,把旧工业区改造为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功能类型,实现整体效益的提升;③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物质形态老化、容积率偏低、现有建筑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旧工业区,对没有保留价值的部分鼓励拆除,对有价值的部分可以结合功能改变和改扩建等手段予以保留,对拆除比例过高的项目,仍应申报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

四   

由单一模式转向复合式更新的

“变”与“不变”

复合式更新中,对同一更新单元的改造可能涉及各类城市更新模式,而在原有政策体系内,不同更新方式有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报审流程,市、区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基于此,深圳通过对原有城市更新活动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经验总结与问题评估,对现阶段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宽严结合的调整,并据此优化重建了更新报审流程(图3)。


(一)宜维持不变的条件

(1)纳入城市更新的基本要求不变。申请城市更新的城市建成区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等条件之一。基本条件是判定特定建成区是否需要进行更新的基本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特定建成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建筑物质量及土地利用效益等诸多因素基础上拟定的原则性条件,在城市更新工作的定位尚未发生调整的前提下,不宜在短期内放宽。

(2) 坚持规划对更新的引导不变。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设定应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定图则。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更新计划与划定更新单元的重要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包含了对不同区位旧工业区的更新模式指引,在更新单元和更新模式确定后,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是必须符合法定图则的控制性内容。少数情况下需要改变强制性内容的,需按照法定图则制定的报审程序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宜适度放宽的条件

(1)下沉更新计划和规划审查事权。原有的拆除重建类更新在项目报审上主要体现了市一级的总体把控,由区政府初审并申报项目,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并统筹制定全市的更新计划,分批次发布实施。已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区、市规划国土部门分级审批更新单元规划。计划规模控制、两级规划审批的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项目报审周期较长和重复性审查的问题。为此,对申请进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复合类更新项目,通过下沉审批层级、明确事权划分、优化审批周期及精简申报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压缩报审的时间成本。在计划申报阶段,由区政府审查后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动态纳入全市更新计划;在规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的,直接由区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该类项目原则上不设准入门槛,使用更为精简便捷的申报审批程序,允许增加一定体量的电梯、连廊和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快速解决工业区内环境不佳、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

(2) 放宽合法用地权属比例限制。制定更新改造和利益分配方案时需对土地范围内的合法物权归属进行明确,即改造必须是建立在土地和建筑物全部合法的基础之上。深圳城市更新的一大特色就是针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与更新利益挂钩的用地处置政策,由此彻底解决了更新单元内的土地权属问题。这成为了城市更新活动衍生出的一项重要的贡献,同时政府也得到一定比例的处置土地以纳入政府储备,有效促进了规划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而合法用地的权属比例一直是深圳调节城市更新计划规模的重要方式,拆除重建要求权属清晰的土地占比不得低于60%。结合对工业区用地权属的摸底调查,为鼓励旧工业区进行升级改造,应适当放宽合法用地的比例至50%或以下,只要进入更新环节后能通过用地处置和违法建筑处理政策理清权属的,就可以申请更新,以充分释放旧工业区的改造需求。

(3) 放宽建筑物年限要求。城市更新的对象是老旧建成区,建筑物建成时间较长和建筑质量较差也是更新的一项基本条件。复合式更新沿用拆除重建的相关限制并不合理,相反其对拟保留建筑物质量的要求应该更高。而将工业区纳入复合式更新时的准入条件中,建筑年限要求仅体现对全市工业区改造计划的总量控制,因此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规模,可将要求放宽至超过10年即可申报。

(三)宜适度从严的条件

(1) 拆除重建比例。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的规模是更新计划申报的另一个重要准入条件,也是影响更新改造收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试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的用地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 70%。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引导方向是以综合整治为主导模式,因此应对拟拆除重建的用地比例和拆除面积进行双重限制,超过限制的更新项目仍应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模式进行改造,不享受复合式更新模式的政策优惠措施。

(2)建筑质量要求。不同于拆除重建,复合式更新可以利用原有建筑物进行加( 改、扩 ) 建或功能改变,因此对于非拆除部分须在规划申报阶段提供建筑物可予以保留的相关证明。鉴于更新单元内合法建成的建筑物已取得质检文件,因此仅要求提供拟保留的未批先建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及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还应提供建筑质量安全评估报告。

深圳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的政策创新

(一)以建筑贡献替代土地贡献

如上文所述,深圳城市更新得以快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是针对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政府和市场共同分享开发收益的用地处置方式,其中以对未征 ( 转 ) 及已征 ( 转 ) 未补偿土地的处置最具特色。该处置政策的要点是在城市更新规划明确的土地贡献 (15% 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并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的思路上开创性地提出历史用地贡献(即历史用地中有 20% 纳入储备,剩余的 80% 由更新主体继续开发,并且仍需将其中15%的土地移交储备 )这一概念,最终使用地权属得以明确,征转地、违法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对于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而言,在不鼓励大量拆除原有建筑的情况下,土地贡献的处置思路难以延续。此外,加建、扩建规模毕竟有限,无法达到与拆除重建相当的收益水平,如额外要求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原权利人申请进行更新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为此,深圳将用地处置办法中的土地贡献改为建筑面积贡献,即若计划在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上加建形成新建建筑面积,则将部分新建建筑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作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或市政、公共配套等用房,若不增加建筑面积则不需要移交。

(二)鼓励适当提高开发强度

从政府角度出发,对旧工业区的升级改造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实现技术密集与土地利用集约的产业发展方式的要求;从市场角度出发,除了自身产业升级带来企业利润增加的远期收益需求外,还有实现单位土地面积上改造收益最高的近期需求。因此,政府进行政策设计时,必须清楚地看到各类更新模式之间可能存在的市场预期差异,避免出现对单一更新模式的过度追求。为尽量使旧工业区更新改造的收益期望与拆除重建类更新相当,深圳在满足片区现有承载力的基础上,鼓励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具体的做法是允许开发主体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加建、扩建最高可至宗地规划容积率的上限。

(三)地价和年期政策支持

根据深圳的城市更新政策,采用综合整治模式时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不需要补缴地价;功能改变类和拆除重建类更新中涉及新增建筑面积及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均需缴纳相应的地价。旧工业区更新的地价标准主要根据所采用的3种模式与现有更新地价政策进行充分衔接,并予以一定的优惠扶持,如新建的辅助性公用设施部分可免缴地价,普通工业厂房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地价。宗地剩余使用年期不足30年的,可按30年补足( 但宗地已使用年期与更新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之和不可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使用年期)。

(四)宽严结合的物业分割转让政策

由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通过加建、扩建等形式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享受了地价、年期等方面的多种优惠措施,为规避利用产业升级改造优惠条件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风险,新建的面积一般限定自用。但涉及更新单元内的物业类型较为复杂,为配合其他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措施的执行,需要不断细化政策,尽量做到政策体系之间的合理衔接。例如,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按规定在首次转让时必须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而对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请处置并参与更新的历史用地,在用地处置后必须协议出让给实施更新改造的市场主体,对于处置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工业楼宇势必发生一次“程序性”的转让,如需缴纳首次转让的增值收益不尽合理,必然会对参与处置的继受单位实施更新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因此按照产业升级类更新的有关规定进行用地处置的,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工业楼宇在更新后首次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7年5期

由“单一”转向“复合”的深圳旧工业区

更新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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