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南宁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修订稿》里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等内容。
相关通知
修改征集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修订稿)
南住房规〔 〕 号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国土建设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评标规则及评标专家库。
(二)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方式
(一)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时限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六、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市住房局;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等相关约束事项;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7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符合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申请;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到市住房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自行招标除外);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将中标公告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公示,同时填写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信息,告知市住房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7日)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印、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八、纳入政府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九、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关于加强南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南房字〔 〕 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修改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7年,国务院分别印发《关于取消第三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决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标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从此成为历史,有关单位也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受理和审批。这一现实,使得我局规范性文件中物业服务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再继续适用,必须予以废止。《通知》即是基于这一要求进行修改的。
二、修改的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精神,这次修改中删去了《通知》中有关收物业企业资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规定,将《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内容删去和将第二条第三款内容删掉。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不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行政许可事项精神,将《通知》第三条中“经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批准”内容删除。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法〔2015〕49号),取消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精神。一是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告知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表》(附件1)”修改为“填写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市住房局”;二是将第六条第十款中“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表》(附件2)告知市住房局”修改为“同时填写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信息,告知市住房局”;三是将附件1、附件2删除。
文章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通知公告;
转载请注明出处。公众号“南宁微楼市”(cricgx)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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