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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

2019年1月30日,《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五年。主要措施涉及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批等。

  

政策解读

(一)《南宁市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的精神,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采取新思路、新举措,主动创优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对标自治区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该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定方向、定任务、定政策,明确全面优化土地要素的总体要求。《实施细则》的印发实施为提高用地供给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三)《实施细则》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实施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已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林园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通过南宁市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及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市法制办的意见,并依据市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优化土地要素,提高用地供给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细则》制定了三十一条具体措施。第一条到第六条为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主要措施。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为创新土地供应政策的主要措施。第十六条到第三十条为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批的主要措施。第三十一条为施行时间。印发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五年

(五)《实施细则》的亮点

《实施细则》主要有六个亮点:

1.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一是为了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允许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二是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三是鼓励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四是支持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

2.支持多样化的供地方式。一是各类产业的供应方式更加灵活,由单纯的招拍挂出让向结合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转变。二是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同时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三是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

3.进一步改进了用地审批。

(1)涉林建设用地审批可缺项受理。即属于批次建设用地不能提交林地许可的,国土部门可缺项受理供地申请,并告知用地单位需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许可,待取得林地许可后,方可领取用地审批文件。

(2)简化用地审批。一是简化项目用地面积审核程序,将用地报批、不动产登记、征地等数据域土地收储信息合并审核。二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时限由9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三是下放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加快供地审批登记。供地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供地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对涉企业务实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专人负责,办理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

(4)加速推进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相比,国土部门在介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的时间提前了,即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就提前介入了,以避免或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同时,国土部门介入的范围扩大了,即在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的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后的工作处置中以及协助属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补偿协调承诺书的相关工作中,均主动参与,积极协调,以便推进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工作尽快完成。

(5)加快批后实施。征收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自治区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征用土地“两公告—登记”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异议,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表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工作。该举措有利于缩短批后实施时间,调动各方积极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优化批后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积极主动服务的体现。

4.改进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方式。一是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同意市辖各城区、开发区(不含武鸣区、东盟经开区)内以批次方式报批的自治区重大项目、桂政办电〔2016〕176号文明确的市本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扶贫攻坚、拆迁安置、教育助学及医疗卫生等民生工程、园博园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补充耕地质量指标由市级指标库统一保障。二是各市县可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有偿获取补充耕地指标,允许各设区市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

5.改进用地申报方式。原中心城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市级国土部门受理并组织报批,但由于与用地报批挂钩的收集征地前期材料、出具社保意见以及土地案件查处到位等工作均由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的职能部门负责经办,上述材料收集困难、耗时长、办理进度不一,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市项目的报批进度。改进为由属地国土部门组织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一是用地单位只需与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对接,不需再到市级国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了“群众少跑腿”;二是在同一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办理手续、解决问题的速度及效率都能得到提升;三是不再将所有城区(开发区)的中心城市项目打包报批,避免发生因个别城区(开发区)项目推进缓慢而导致全市所有项目均无法及时报批的情况。

6.贯彻落实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

(1)延长部分类型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款交款期限。为延长部分类型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交款期限。具体表现在由原执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一年内分2期缴清地价款的做法转变为一年内最多分3期缴清。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2)适当调低出让底价的政策适用范围。对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土地出让价格确定的依据更加明确。原仅在国家层面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政策(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自治区层面出台了《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54号)》以后,给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在适当调低出让价格以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提供了工作依据。


  



文章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公告、南宁新闻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公众号“南宁微楼市”(cricgx)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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