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前广西这波新政红利,你准备好了吗?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资讯报道,2019年11月1日,广西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并落实相关工作对应的责任单位。该《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也提出要对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医疗、养老、就业、随迁子女教育等进行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记者采访时指出,广西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然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可带来更多人口到城里就业和生活,对城市经济发展、楼市市场交易等都有积极影响。同时他还强调,就业才是最大的民生,医疗和养老均跟就业相挂钩,所以政府如何导入相关产业,保障入城的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业,才是最关键的。
据悉,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以下简称《任务》)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其中提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
《任务》要求,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取得决定性进展,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推进大城市精细化管理,支持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发现,目前,31省份均已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意见,2020年将集体“交卷”。多个省份定下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31省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一览表(制图来源:中新经纬)
据2014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5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4.5%,2013-2020年累计促进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广西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2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31.72%,2013-2018年累计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521万人。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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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公安厅)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免交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财政厅、扶贫办)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第十条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畅转移接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且可继续以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身份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在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对进城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安排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小克快评:打破落户壁垒,让“人口、土地、产业、经济、城镇化发展”综合提升,加快推进城市规模、城市群建设,进一步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
加装电梯补助5万元/台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近日,南宁市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进行编制,经多轮征求意见,于2019年11月8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将于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意见》共分为九大部分,涵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各个方面内容,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流程、补助资金申请、政策支持、工作要求和附则。
▲资料图片(来源南宁新闻网)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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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截图(来源南宁政务网)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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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编制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编制工作。
二、文件编制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是根据自治区《指导意见》进行编制,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和《广州花都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函〔2017〕12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阐明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申请条件及实施主体。主要说明申请加装电梯的具体条件和实施主体。
第四部分:资金筹集。主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筹措方式。其中,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既有住宅加装成功的电梯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
第五部分:实施工作流程。主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六部分:补助资金申请。主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
第七部分:政策支持。主要明确了相关政策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
第八部分:工作要求。主要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城区、开发区在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第九部分:附则。主要明确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及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实施意见》明确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多方合力,能改尽改”,既充分尊重了业主意愿,又发挥了政府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多方努力,共同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进程。在适用范围上,我市《实施意见》与自治区《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一致。
(二)《实施意见》将“本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且加装电梯协议以及方案应充分征求本单元所有业主的意见,在申请加装电梯前应先行协调解决本单元业主的不同意见,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之一。即在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公示期间,如有本单元专有部分业主提出异议的,需由本单元业主共同协商或经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审批部门方可受理加梯申请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流程主要由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协议公示和施工图设计(含审查))、前期审批(材料受理、联合审查及召开联席会议、发证、备案和登记)、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为简化审批流程和方便群众办事,前期审批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进行,由项目所属地的城区、开发区“加梯办”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凭会议纪要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各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工程投资总额扣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后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注册及施工许可手续)。以上流程办理,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窗进行受理,各审批部门安排人员统一进驻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在资金补贴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在自治区住建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印发后,符合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且在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除可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外,南宁市财政也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台(其中,市本级财政与城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已预留电梯井的,补助减半执行”。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按年度列入城建计划进行安排。
小克快评:这让更多家住老旧小区的爷爷奶奶,圆了电梯梦;对于腿脚不方便或住较高楼层的老人来说,安全高效的电梯,是对他们上下楼安全保障之一,减轻子女们的担忧。
最高可获得200万元
2019年11月1日,南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有七个部分组成,亮点包含明确申请条件;细化购房补贴标准;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明确了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情形;明确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交易管理。南宁市将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实施首次购房补贴,最高可获200万元购房补贴。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旨在优化南宁市人才集聚环境,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安居待遇,实现人才在我市稳定创业就业。具体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为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提供良好的服务。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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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或者2018年7月31日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
(二)在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即2018年7月31日),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2018年7月31日后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购房补贴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
(二)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
(三)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
(四)对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贴后人才等级升格的,可以按照升格后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升格后购房补贴标准与原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但实际领取的购房补贴金额不得超出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以及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对信息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信息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类别及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高层次人才类别不属实,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类别属实,住房情况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并根据各部门核对结果,认定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并且确定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将核对结果及可以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名单公示
经核查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人才姓名、工作单位、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
(四)购房补贴协议签订和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明确首次购房的信息,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发放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款项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人才本人。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第2年和第3年发放购房补贴前1个月内将人才任职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继续在南宁市服务的或者因生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继续发放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停发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南宁市服务,任期届满后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尚未发放完毕的购房补贴继续发放。
四、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
高层次人才退回购房补贴,由高层次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回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退回的款项退还市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向高层次人才追回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未发放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
五、住房交易管理
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交易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购房补贴,退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提前交易时的月数/60月)
六、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管理等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截至2019年8月,南宁市已认定四批高层次人才(图片来源《南宁日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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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克点评:南宁“抢人才”是认真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政策细则也是集思广益并制定的;希望未来的日子,从南宁试点,逐步推广到广西更多的城市之中,留住人才,营造良好的聚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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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西政务网、南宁政务网、南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经纬客户端、央广网、’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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