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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耦合关系研究

音乐·拾间


作者简介:肖周录,男,陕西宝鸡人,法学博士,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17VHJ005)

本文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专题“法学研究”。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之间关系紧密,耦合关系则可以更精确地描述两者之间的关系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展现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共识和根本性质,法治文化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提供承载形式和落实路径,两者间动态关联,具体表现为理论、功能和实践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耦合关系研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耦合关系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党和国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术研究应该增强自己对生活实践和政治关切的回应能力,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研究已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但如何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特性则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耦合关系原系物理学概念,指不同现象或事物之间相互嵌入、互相关联的复合关系,其作用是为加强对事物或现象之间关系的精致理解,后演变为研究社会科学的一种方法。从耦合的全新视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精确和科学地描述这种相互关系。下文试从理论耦合、功能耦合、实践耦合3个方面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的耦合关系。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理论耦合

 

理论耦合强调从理论上诠释耦合关系的基本方面,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皆为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探索中总结的理论成果,二者之间具有深厚的内在理论联系。
 
(一)理论耦合的一般诠释
 
文化离不开价值观提炼和凝聚,价值观则不能脱离文化土壤和具体语境,文化和价值观之间的理论耦合关系明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即是分属于这两个不同的范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价值观范畴,是反映社会主义本质和建设规律的价值信念、信仰、理性、标准和取向,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统摄和灵魂。法治文化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型法治及其运行为本态,区别于人治文化的一种现代文明进程和生活样态,属于文化范畴。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表现为价值观与文化的关系。西方语境常常以主观视角理解文化,认为价值观是文化的重要内涵之一,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文化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更广义地理解文化则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价值观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价值观与文化之间相互嵌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个社会的价值核心和灵魂,法治文化则没有如此广泛的涵义,仅是人类政治文明积累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相互作用的领域应为广义的政治领域,再由政治领域推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法治体系的过程中,逐步获得法律的制度属性和稳定样态,进而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中有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之间在基本性质和基本涵义上耦合明显,下面可以从关系态中更为充分地诠释两者之间的理论耦合。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统摄法治文化建设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我国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性质。2018年我国宪法第5个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使之具有根本法的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中国特性、当代性和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文化建设价值共识的凝聚态。核心价值观统摄整个法治体系,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基础、内在灵魂和追求目标,也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价值观上的意义深度。再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提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结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划分为国家、社会、公民3个层面,与之对应的主体为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同时建构了3种法治文化的具体类型或解释视角,即国家法治文化建设、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以及个体法治文化建设。在清晰的主体划分基础之上,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共同推进,使不同主体间法治文化关系更为清晰,有利于对不同主体类型的法治文化进行理论梳理和实践推进。
 
2.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承载形式和落实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是用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方式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制度和实践有效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必须依靠一定的承载形式,经由法治文化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性落实为社会现实当中的具体性才能更加通畅。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总体性核心价值观需要变成不同企业、社区、乡村、校园等中层主体的具体价值理念,需要更多地为具体的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所接受。法治文化从一个总体概念逐渐演变为更多的中层概念,如企业法治文化、社区法治文化、网络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经由这些中层概念的承载形式,才能把自己的总体性变为企业、社区、网络、乡村、校园等等层面的具体性。
 
(二)理论耦合的两重展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耦合是基于两者之间基本性质和基本涵义的耦合关系,其理论耦合是基于法治文化维度的法治的价值规定性,以及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度的法治价值观的扩张性的两重展开。
 
1. 基于法治文化的理论耦合
法治是法治文化之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的核心。法治本身即含有价值属性,法治和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等价值具有内在联系。然而,关于法治的价值问题却并不清晰明确。在价值哲学上,“价值系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其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因而,在探讨价值时,一定存在特定的价值关系,价值要明确一定的主客体关系,要明确是什么对于谁的何种价值,即价值主体(对于谁或什么人的价值)、价值客体(什么或谁的价值)、价值内容(什么性质的,或适合主体哪一方面尺度的价值)等。从价值关系角度可区分出两种重要的价值类型,即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以法律为例,存在法律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和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工具价值)之区分,事实上两者属于不同的价值关系。法律价值侧重从价值内容上进行定义,即法律的自我运行(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完善,或者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所具有的价值。其省去了相应的价值关系表述,完整地表述为任何对象(不专指法律)对于特定主体所具有的法律价值,所以存在法律的法律价值。换言之,“对于法律的需求成为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法律能力成为人和社会的一种基本能力”。因此,法律的目的价值具有了内容和实体意义,是实现人和社会一定需求和能力的结果本身,通过主体对法律的全面追求和持续把握中体现出来。法律的价值则是把法律当作价值客体,对于主体具有维护和平和秩序、落实民主和人权、追求自由和平等、促进正义和效率等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进行一定的转化,如可以转化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追求人权、秩序、效率、安全、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的价值只是意味着法律是追求这些价值目标的手段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手段,而且这些目标都可能外在于法律本身。
 
法治也存在法治价值(法治目的价值)和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工具价值)。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或者有学者称之为构成性内在价值,即为法治价值。法治的价值是指法治对维护特定的价值目标所具有的价值。两者分别对应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大体而言,法治目的价值由形式法治实现,法治的工具价值由实质法治实现。事实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以外的所有价值观都可以成为法治的工具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爱国、敬业、友爱、诚信等都可以成为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用法治的形式,尤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并有具体而完整的法治体系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价值观则强调其本身的目的价值,即由形式法治所守护的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多主张形式法治,形式法治并不完全排斥价值,因为形式本身(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清晰性、稳定性、不溯及既往等)即是一种价值(法治目的价值)。形式法治可以提供人们明确的预期,人们可以计划或谋划自己的未来。形式法治使得公民获得法治之下的自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主体的聪明才智。形式法治观的背后,人的自由、自主和自治的尊严,成为其捍卫和奠基的基础性价值。因此,基于法治文化的理论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成为法治所守护的价值观,并构成了法治的价值规定性。
 
2. 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词分属于国家、社会、个人3个层面,但依然可以对这些核心价值观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它们都属于价值观的层面,按其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价值观,即理念型核心价值观和制度型核心价值观。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系典型的理念型价值观,都代表了特定理念,在一定范围内理念具有更高的统摄性和扩张性。如自由、平等、公正三者都可以突破社会层面而进入到国家层面和公民层面,继而在全社会的所有方面具有总体性意义。文明更是国家、社会、公民层面所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成果,具有国家层面的文明、社会层面的文明和公民层面的文明等不同的展开领域。民主和法治尽管本身也有其理念,但是由于其与制度的内在亲和性,应归为制度型价值观,民主和法治都意味着一整套的公共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理论耦合可以诠释为理念型价值观与制度型价值观的相互耦合。理念型价值观统摄和引领制度型价值观,制度型价值观保障和维护理念型价值观的实现。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本身也意味着把理念型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型核心价值观,使得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具有民主法治基础。制度型价值观具有扩张性和更好的吸附性,可以吸纳其他价值观融入其中,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之间区分的关键,即是两者吸附的理念不一致或理念在制度中的内在强度不一样。理念型核心价值观本身是理念在国家、社会和个体层面的延伸。制度型价值观的扩张性使得国家、社会和个体不同层面的价值观具有制度意义,把适合纳入制度建设的因素稳固下来,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耦合强调制度和理念的双向运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功能耦合

 

功能耦合是理论耦合的特殊形式,功能常常需要从现实实践中才能把握,但理论层次的区分也具有功能意义,因而这里把功能耦合作为沟通理论耦合和实践耦合的中间态。
 
(一)功能耦合的一般阐释
 
从功能的角度认识耦合关系,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性或接近性,法律功能的发挥支撑着法治文化功能的实现。一般认为,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发挥两种类型的功能与作用: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法律的社会功能。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律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5种。法律的规范作用体现为对本人行为提供确定的指引或有选择的指引;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法律对违法者本人及一般大众具有教育作用;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可预期性;法律还可以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则是根据社会性质、社会结构的不同而不同,现今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发挥凝聚、整合、统摄性功能。对于个体而言,“价值观是社会群体和组织的黏合剂,是社会认同的核心。价值观亦是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系统,是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取舍模式”。与法律功能相似,价值观同样在更高更深的层面上发挥着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教育等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规范功能要借助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通过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和法律相似的社会功能。文化在社会系统中发挥模式维持功能,文化承载价值,法治文化也同样承载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法治文化不仅在法治系统内部承担模式维持功能(即凝聚、整合功能),法治文化的功能在现代社会具有明显的扩张性,模式维持功能扩张于整个社会系统之中。同时,价值凝聚文化,法律本身功能的发挥也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和支撑,法律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单独发挥作用,法律仅为整体社会规范中的一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文化建设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二)功能耦合的具体展现
 
功能耦合的具体展现在规范功能的耦合、社会功能的耦合以及功能方式的耦合3个层面。
 
1. 规范功能的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规范功能耦合在指引、评价和教育方面表现得极为突出。价值观指引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是人们基于价值合理性作出行为选择的。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价值合理性的行动是单纯出于对某一特定行为方式本身的绝对价值地自觉信仰(不管会被解释为道德的、审美的或宗教的等等),而全然不顾及后果如何。价值观的指引作用更加深层和稳定,不会轻易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们的内心,正是基于价值合理性指引人们的行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方面即是要培育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基于更加深层和稳定的社会文化体系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同样以提升价值合理性为重要旨归。相较于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更为明显,可以直接基于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评价,同时触发规则意识、法律价值、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等更加深层的法治文化评价系统。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评价需要依靠一定的中间环节,如法律、道德、风俗习惯、自治规约等。现代社会当中,基于法律作出评价是价值观评价作用发挥功能最为重要的方式,因为法律体系在实质上即是一个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共价值的评价功能离不开法律的评价体系。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都需要依靠法律评价体系。法治文化教育功能的实现需要依靠法治教育的开展,不同于针对特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学教育,法治教育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教育。法治教育除了法律规范、法律知识教育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等的价值观教育也是其核心方面。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意味着法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已经具有了现实的保障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道德教育、思政教育、法治教育等途径实现,法治教育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机制。
 
2. 社会功能的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也具备社会功能的耦合。现代社会日益个体化、原子化,价值观与文化系统所承担的社会统合功能就显得尤其重要。一个国家之所以成其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之所以成其为一个社会,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国家和社会都分享特定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社会成员分有的最大公约数,用深层的机制把不同成员团结在一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合和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凝聚和维护整个社会的运行,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根本和宏观的作用。由古而今,法律逐渐超越宗教、道德、习惯等,而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然而,正如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所提醒的,“假如生活只由法律来规制,那么生活必定变成地狱”。尽管埃利希的提醒指向的是一种“活法观”,但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法治必须“文化化”,不能过于依靠警察、监狱、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器,而应该使得法治成为普遍分享的生活方式,为法治奠定文化基础。这意味着培育法治文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方面意义重大,法治文化是更为潜在的稳定的秩序维持机制。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在社会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两者的社会功能耦合也具有其现实必然性,现代社会和当今中国都越发需要发挥价值观与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过程中的作用。
 
3. 功能方式的耦合
价值观与文化的作用机理都具有潜在化的特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作用方式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人们的语言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等的每一个生活的细节都体现着特定的文化模式,而当我们这样说、这样想、这样做的时候,并不一定能意识到我们是处于特定的文化之中。法治文化即是法律规范、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等的潜在化,使得法治成为一种更为潜在、长期、稳定和深层的生活方式。尽管现今我们明确提炼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价值观的作用机理同样是潜移默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潜在化过程。
 
价值观和文化都具有群体性的特征,是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和文化。不能离开特定群体和语境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的建设。这意味着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加依靠社会舆论和文化环境的“软强制”,也更加需要主体的自主和自觉。如不诚信、不友善并不一定直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通常情况下一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自我的内心谴责。
 
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无论在功能类型,还是在功能方式上都呈现明显的耦合特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实践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都存在自己的实践逻辑和运行模式,两者的实践耦合极为复杂,难以对实践耦合作出一般诠释,这里可以从两者的实践生成路径角度进行探讨。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的实践生成有两种典型路径:演进型发展路径和建构型发展路径。它们是德国古典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纯粹类型”,并不能直接和实践相互对应。在实践中可能混同了演进型和建构型两种路径或更加复杂。法治的生成路径和法治文化的生成路径同频共振,下文较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生成路径探讨实践耦合。
 
(一)基于演进型路径的实践耦合
 
演进型路径一般缺少整体性的设计,是自生自发向前推进,设计和施工同步进行,设计扮演的角色更轻微,多是基于实践不断进行经验总结。演进型路径在进阶时甚至是无序和混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试错,并没有固定的方向,社会中多元主体进行自我创造,借助于有限的资源去推进特定事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同样具有这样的内在特点。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治发展模式。如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就主张普通法法治国道路,认为自由隐藏在自生自发的演进秩序之中,排斥人为设计。尽管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治道路也并不仅仅是演进型的发展道路,演进和建构相伴相随,但“先发”的法治国家,都有长期自生自发的发展过程。普通法系国家的演进型发展道路更为明显,由一个个判例组成自己的主要法律渊源,逐渐生成一种法治秩序。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方面主要依靠大规模的法典化立法,由国家建构特定的法治秩序,有建构型的一面,然而建构的基础则是自生自发的演进型路径。
 
基于演进型道路的实践耦合表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的培育都需要在演进型路径上持续用力,并且两者相互需要、相互激发。价值观一定具有自下而上的提炼和生成过程,而非仅仅是一个结果。法治在一个社会当中成为稳定的生活样态,一定是人们的语言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生活细节体现法治的基本规范、精神和理念,作为生活方式和实践样式的法治文化难以通过建构型路径直接获得,这也意味着特定文化形态的最终生成需要更多依靠演进型路径。两者的理论耦合、功能耦合决定了两者在演进型道路上的实践耦合。
 
(二)基于建构型路径的实践耦合

建构型路径体现“设计—施工”思路,先有设计后有施工,具有明显的目标和方向性,并且依靠设计推进施工。特定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社会精英等展开设计,动员广泛的资源推进施工,依据设计有序实施每一项计划和步骤,最终完成特定的事业。
 
建构型法治道路在实践中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清末变法修律虽以“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但实际上却是“模范列强”,全面修订清朝的法律制度,对自生自发的整体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变革,建构型路径占据了主导,但亦不容忽视其中的演进型成分。民国时期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全面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同样是建构型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前30年经历了极为曲折的历程,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步入飞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42年经历的是大规模和集成式立法,用4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三四百年才能走完的道路。故而共和国的法治道路在整体框架建设上具有建构型特征。但改革开放后具体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方针,给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生自发留下了广阔空间。总体而言,我国近现代的法治建设中建构型道路更加突出,尤其是在立法方面,大体符合“设计—施工”的建构型模式。
 
中国近现代的法治变革道路存在建构型和演进型的双重因子。不同的时间维度有不同路径特点,有时候是建构型路径占据主导,有时又是演进型路径占据主导;因法律内在部门的不同而采取的路径也不同,有些法律部门是建构型主导,有些则是演进型主导;法治实践过程和阶段的不同也可采取不同路径,立法方面需要采取建构型路径,司法和法律发展方面则依赖自生自发的演进型路径。
 
当代中国法治推进的道路依然可以看到明显的建构型痕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决议的方式把法治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事实上是法治建设中国家主义建构路径的典型展现,法治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决策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推行。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整体的核心价值观需要较多借助建构型路径。大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路径明显遵循由中央而地方、由国家而社会的路径,中央提炼和凝聚特定的内容,并形成文件或决议,由党和政府主导推向全国。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事业推进需要法治的建构型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性建构需要法治的建构性支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两者在建构性路径的实践耦合的又一重大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写入民法典等都是其具体表现。
 
(三)两种生成路径的相互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实践生成的建构型和演进型路径相互耦合,可以从两种纯粹类型的相互比较中逐渐发现。首先,两种路径的概念不同。建构型路径自上而下推进,演进型路径则遵循自生自发的逻辑,在纯粹概念的层面上两者的区分是显著的。其次,两种路径的推进主体不同。建构型路径较多需要依靠强力主体,尤其表现为国家、政府等公权力机关。演进型路径的主体则呈现多元化,在特定情境之下,依靠特定主体的自我生成。不仅有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普通个体在其中也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甚至可以超越国家主体的作用。其三,两种路径对知识的要求不同。建构型路径对知识和信息等要求较高,需要全面掌握有关对象的所有知识才能够实现精准的设计和施工。演进型路径则具有更大的调试空间,可以在有限的知识和信息范围内进行不断的实践探索。其四,两种道路的时空结构不同。建构型路径往往时间上较为急促,空间结构较为压缩,面临内外等各方面压力,需要迅速地推进特定的事业。演进型路径则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时空结构之下,自由地生成和创造。其五,这两种路径的背后对人的内在解释也存在诸多差别,主张建构性路径者往往对人的理性能力更有信心,相信人有足够的能力去进行唯理的建构。即使是一张白纸,基于人的理性能力也可以创建极为美妙的图画。主张演进型路径者则更为看重人的实践能力,任何事业的开展都需要基于特定实践经验的充分积累,全部的知识也都是由实践经验得来,对人的唯理独断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

 
两种道路都有其优势和缺陷。建构型路径的优势在于,可以迅速有效地实现特定的目标,并且可以采取最佳的手段去实现这种目标,尤其是在实现社会整体的迅速变革之时,越发需要建构型路径;设计和施工具有强力主体、资源的保障,可以集中进行资源配置;在特定的主体范围内具有整体的视野,可以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考虑,借鉴各方面的经验教训、知识积累;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精英的设计能力和创造能力,并且可以把这种少数人具有的智慧和享有的条件迅速地在全社会有序推广,可以大规模、集成式的方式完成特定目标,大部分人则可以“搭便车”等。
 
建构型路径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唯理的建构并不一定符合实践要求,有时难以跨越理论和实践、知与行的鸿沟,建构型路径容易脱离生产生活实际,忽视实践中的地方性知识和智慧。社会的急速建构和变革并不一定符合人们的预期,人们的心理结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并未改变,容易受到自觉抵制。建构型路径难以激发个体的参与,推行的过程也并不一定充分征求人们的意见建议,人们容易以一种旁观者的姿态出现。建构型路径的社会代价和操作成本比较高昂,国家需要在短时间内承担这些社会代价。建构型路径越是依赖强力主体,强力主体的寻租、腐败等问题就会越严重;强力主体的自身因素和其推进的事业也会具有黏合性,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可能左右特定事业的方向;强力主体并不一定具有持续改革的内在动力,容易落入“因人废事”的窠臼之中等。
 
演进型路径亦有其内在的优势。自生自发的秩序能够捍卫人类自由,所承担风险较小,如哈耶克主张演进秩序的自由价值;同时多元主体都可参与演进型路径的发展,充分激发不同主体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个体作为内在参与者加入特定的建设中,社会本身会更加具有活力,社会保守而稳定,人们具有稳定的预期;演进型路径的社会代价和操作成本更小,社会变革可以在相对宽松的时空结构中推行,个体权利会获得充分保障,国家权力更容易受到限制;演进型路径更加尊重社会的自创生力量而非强力主体,社会发展也会因为社会主体、个体主体的创造力的激发具有持续的动力等。
 
演进型路径同样具有其内在的缺陷。自生自发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和缺少效率,如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虽然是自生自发,但也难以产生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能;不利于特定精英方案的迅速推广,集中进行资源配置往往比较困难;从全局来看,自生自发的演进型道路可能是无方向,甚至是无序、盲目的;自生自发的演进型社会也会呈现一定的保守特性,而难以接受新事物等。
 
上述对演进型和建构型的纯粹类型说明具有意义,更加明晰了两者不能够完全剥离,或者说本就是耦合在一起的。在具体实践中一定是建构中有演进,演进中有建构,两种路径相互交织、相互需要、相互促进。如果仅以某种单一路径去推进特定的事业,自会呈现其内在的缺陷。这种耦合关系可以进一步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实践生成的两种路径相互耦合。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演进型路径需要法治的建构型路径的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落实,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由法治的建构性、普遍性和制度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更容易传导到生产生活实践。经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价值观自下而上的提炼可以获得不同规范层面的制度性认可。其次,法治文化的演进型路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型支持。没有建构的演进是盲目的,没有演进的建构是空洞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需要核心价值观的总体凝聚和明确提炼,需要用一种更为清晰明确的建构性方式在实践中进行表达,用价值观建构的方式提升文化演进模式的现实有效性。总之,两者实践耦合关系极为复杂,这三重实践耦合关系只能描述其典型方面而非全貌。

 

结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宏观、深层的价值系统,而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微观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法治文化建设在理论上相互嵌入、在功能上相互接近、在实践生成上相互缠绕,即表现为理论、功能和实践耦合3个方面。理论耦合为功能耦合和实践耦合提供了理论诠释和原因解答,功能耦合作为理论耦合和实践耦合的关键要素和联结环节,实践耦合是理论耦合和功能耦合的实践形态和完成时态,三重关系相互契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的耦合关系提供了具体解释。总体而言,对两者耦合关系的进一步探析,精致描述两者的理论和实践关联,有利于更充分地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动实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部分参考文献


本文编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图源网络,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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