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禁止公民自证其罪 能杜绝刑讯逼供吗
文丨沈彬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在报道中特别点出,《规定》“明确非法证据,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等等。
这些“排除非法证据”的硬措施,对于公众来说,可能是眼前一亮。但其实,《规定》中很多是既有2012版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及既有的相关司法规定,并不是“创新”。一定意义上说,现行的2012版 《刑事诉讼法》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关键是怎么去落实既有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的司法人员进行严厉追责。
我国法律虽然一直明文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但之前采取的标准是“宽禁止,严排除”,即,虽然禁止刑讯,但往往对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实施严格排除。因为非法取得的证据还能用,结果个别基层公安往往不愿严格守法取证,在近年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浙江叔侄等冤案中,都有这个问题。
所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特别是2013年施行的新版《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甚至对“非法取证”实行“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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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次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磅规定,其意义在哪里呢?
首先,这部规定的“规格很高”,也是在落实之前中央深改组的部署。《规定》不是由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而是由两高,加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这意味着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由检察院、法院在做事后审查,公安在办案过程中就要杜绝,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所以有司法部参与)。而且,今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三部”的《规定》是对中央深改组部署的及时落实。
其次,这部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在于“新”,而在于“细”,堵上了基层机关“打擦边球”的漏洞。比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其实是《刑诉法》既有的规定,这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
再比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身体检查”,这是既有的法律规定,这次《规定》进一步细化为:“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这种“细化”也反映了某种无奈:皇皇的法律没有得到坚决执行,本该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在被“打折扣”。在司法过程中,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并不简单,当事官员“压力山大”。
比如,2015年8月曝光的“漫画刑讯冤案”中,山西中阳县刘仁旺在坐了5年牢之后,最终被无罪释放。他还请人用漫画描绘被刑讯经过,包括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但此案得以平反的关键是,山西吕梁中院顶住压力,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认定讯问地点不合法,均在看守所之外,刘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一次无体检记录……但是,像这样因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而得以翻转的,还只是个案。
刘仁旺出看守所后找人画的“受刑图”
今天还有媒体报道,湖南冷水江8年前发生一起“奸师”疑案,一名女老师在自家楼顶被袭击,抢救无效死亡,同小区的两名高中生成为嫌疑人,并最终被判无期徒刑。但两名少年事后一直申诉,称遭到刑讯逼供,是被冤枉的。而从调查来看,该案确实是靠被告口供定罪,缺乏足够的物证。这是不是又一起“强迫证实自己有罪”,还有待后续调查。
整体而言,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规定已经够用了,真问题是法律怎么刚性运行、不打折,不让恪守法律的司法人员感到压力。目前“两高三部”的《规定》是一个风向标,但真正要刚性贯彻,还需要严厉追责敢于非法取证的官员,这个大旗要树起来。
“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只是重申、“细化”,“好法律”进入内心,必须以追责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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