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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燃烧散煤用户,治污为什么总拿弱者开刀?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19-08-24


因为烧煤取暖而抓人,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如果为了环保,就大肆破坏法治环境,那真的是得不偿失。


文丨西 坡

冬天来了,熟悉的剧情又开始了。

 

去年出现“多所小学未供暖,学生室外学习被冻伤”的河北省曲阳县,今年又刷出一波存在感。

 

2018年12月7日,“曲阳环保”微信公号发文《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作者栏署名“曲阳县大气办”,账号认证资料为“曲阳县环境保护局”。文章称:

 

“为严格贯彻落实《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知要求》精神,坚决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2018年11月26日开始,县公安局环安大队配合国土局、综合执法局、恒州镇政府、赵城东村委会等部门共计查处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34人,其中32人为初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对其本人给予治安训诫处罚,家中散煤全部没收;其中赵某某、赵计某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燃用劣质散煤,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严厉打击了城中村散煤燃烧现象。”

 

为了增强震慑效果,当地还公布了赵某某、赵计某两人的照片。虽然照片打了马赛克,但在农村熟人社会,十里八乡都会知道他们是谁。


(被抓的散煤用户  图片来源见水印) 


我不关心当地有什么通知,有什么要求,我只关心烧煤到底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些条款。地方规定不能取代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不可能有关于禁止烧煤的规定。

 

去年就有个别地方抓卖煤的、烧煤的。比如忻州市一建筑工人因在夜间燃煤炭取暖,“对大气形成污染”,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天。临汾一男子驾驶三轮车运输销售散煤,被警方行政拘留;另有四名村民因违反规定燃烧锅炉,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这些事当时引发强烈争议,舆论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法律依据,但从来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还有,凭什么没收居民家里的散煤?

 

且不说当地禁烧散煤的命令是否合法,即便通过地方立法(县政府没有地方立法权)实现了“依法禁止烧煤取暖”,那么理论上,当地政府也只能禁止燃烧散煤,而不能禁止居民家里存放散煤。煤又不是违禁品。听说过怀璧其罪,没听说过怀煤其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只能从销售环节对劣质散煤进行管理,而对于居民使用什么样的煤和炉灶,只有鼓励和推广之权,而无强制命令之权。

 

烧煤事小,法治事大。如果为了保护环境,而肆意破坏法治环境,那么这种环保就是得不偿失的。

 

据报道,2018年8月,曲阳县县长石志新因治污不力被生态环境部约谈。这或许表明,今年冬天曲阳县面临着比较大的治污压力。值得注意的是,石县长被约谈时当场喊冤,他说的一些情况不无道理。

 

比如他说,曲阳县不属于华北地区的禁煤区,为了优先保证群众过冬供暖,在占全县70%的山区没有全面拆除小锅炉,结果督察组还是把燃煤锅炉当成问题上报了。此外他还介绍,有2家养鸡场存在燃煤锅炉问题,是因为小鸡刚孵化出来,不使用燃煤锅炉小鸡就会死掉,而来督查的是海南人,无法理解曲阳县的难处。

 

如果石县长当时反映的是实情,那么环保督查确实有值得反思之处。可是如果因为向上喊冤不被理解,便决定对辖区居民“重拳出击”,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这两年关于普通公民卖煤、买煤、用煤引发的新闻也说明,淘汰劣质散煤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只能依法依规、循序渐进。而且工作重心应该是源头控制,从煤炭供给端入手,不让未经洁净处理的劣质煤流入煤炭消费地区。而在煤炭消费地区,不能为了立竿见影,对普通居民搞震慑性打击。

 

不管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烧煤取暖算什么罪呢?治污若总是拿弱者开刀,不仅抓不到污染的要害,而且会伤害环保事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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