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这两份判决为啥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背景提示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判决树立行为准则,引领社会风尚——周强
涉及公序良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无疑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今年,河南法院两起判决受到社会高度赞誉,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了社会风尚。
案例一
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
信阳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阻拦者不担责!
社会提示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这也是法院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普法、弘扬正能量的职责所在。我们一审法院想通过本案要告诉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还想提醒的是,在发生事故以后,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
基本案情
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为郭某某的近亲属,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法院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某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罗某某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反响
案例二
“暴力伤医”零容忍!
驻马店一医院患者踹医生被“反杀”致骨折!法院:正当防卫不担责!
社会提示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2月28日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多款条文对伤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体谅,患者生病倍感痛苦,医生尽心尽力治病救人,双方本应是并肩作战抗击病魔的战友。但本案中叶某某因对医生不满采取了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了伤害自己的后果。我们希望,通过医患双方、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患纠纷、有效地化解矛盾,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健康和公平的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病人叶某某到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诊所结算其因看病所欠诊所的账。诊所医生王某某与其核算后,因叶某某随身未带现金不能即时结清,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厮打。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叶某某互殴,造成叶某某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89.41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驻马店中院后,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7时许,叶某某因王某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叶某某后被同庄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十余分钟后,叶某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某面前抬起右脚跺王某某,王某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某摔倒在王某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王某某的妻子赵某见状拨打电话110报警、120呼叫救护车,后赵某随同叶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到确山县中医院,经急诊拍片诊断叶某某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疗,赵某当即支付了叶某某的医疗费用。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某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643.2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建议全休1个月。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四千元。
法院判决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某因未带钱到诊所算账,与诊所医生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某,并用脚跺王某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双方厮打停止后,在叶某某突然袭击王某某的情况下,为阻止叶某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王某某侧身躲闪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腿,致叶某某倒地砸在他人的电动车上造成左下肢腓骨骨折。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某某的故意,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王某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束语: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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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武迪
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