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服务收费】医保支付下的药学服务应实现“清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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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一份名为《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这份《通知》犹如一颗投石,再次激起关于药学服务收费改革的热议。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首次提出设立药事服务费以来,业内对于药学服务是不是应该收费,应该怎么收费,谁来付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讨论,其中,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试点措施,但始终未形成业内公认的收费政策与标准。此次福建省的改革政策导向非常明确,将“产出导向、质价相符”作为基本定位,摒弃了“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更加强调服务可监测、行为可调控、效果可评价。福建的改革能否进一步推动药学服务费落地?能否通过改革更好地体现药学人员的服务价值?高质量的医院药学服务模式究竟应该是什么样……更多关于药学服务费的相关话题,请关注本刊特别策划【药学服务 如何收费】。
2022年5月,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药学部主任赵志刚牵头,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药学会、中国药师协会组织,历时3年形成的《推进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保障协同发展专家共识》发布,这份专家共识详细论述了药学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保障协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对药学服务项目、内涵以及支付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度的阐述。参与制定共识的专家表示,这份共识可以看作是药学与医保之间的沟通工具,也是双方对话的基础。实际上,这并不是药学行业第一次推动建立药学服务和收费的标准。早在2016年,《中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专家共识》就已经被业内广为熟知。前后两份共识虽然有所差异,但一以贯之的逻辑是,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学服务的项目清单,在清单的基础上形成服务标准,最后,才能将药学服务的支付一步步推向落地。
药学服务标准是医保支付的基础
收费项目要以产出为导向
整理:《中国卫生》杂志记者 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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