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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庭上见功夫,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停业3个月!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4-08-14



8月21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对外通报了全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2019年第二季度维权、惩戒工作情况。

维权情况

湖南全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第二季度共接到19起维权申请。按照侵权类型来看,侵犯律师会见权的13起,调查取证权的1起,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2起,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1起,其它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执业权利的2起。

投诉情况

湖南全省律师协会投诉中心第二季度共接到投诉89起。按照投诉分类来看,投诉律师有利益冲突行为的3起,代理不尽责行为的11起,违规收案收费行为的16起,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1起,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的10起,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行为的4起,不正当竞争1起,其他24起。

第二季度案件处理情况:不予立案32起,立案案件共17起,其中已结案24起(包括调解3起,撤销案件2起,投诉不成立9起,规范执业或道德建议书3起,给予训诫处分1起,公开谴责1起,警告处分2起,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分3起),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16起。

典型案例

湖南全省报送典型惩戒案例3起,主要涉及律师违规会见、违规收案等情形。

邵阳市律师协会因邓集跃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9年5月,邵阳市律师协会接到邵阳市司法局转交的《关于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反映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邓集跃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110404186)接受犯罪嫌疑人袁某妻子的委托,担任袁某的辩护人,于2019年1月24日和2月12日两次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袁某,为袁某传递信件共13页,并将携带出来的信件以微信拍照的方式传给他人。经邵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邓集跃律师存在违规会见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9年5月16日,邵阳市律师协会给予邓集跃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长沙市律师协会因蔡瑛律师发表了不当言论,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2019年1月21日,长沙市司法局因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蔡瑛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9510730892),在互联网上对其本人及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了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9年3月27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蔡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

长沙市律师协会因邓文峰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7年7月14日,长沙市律师协会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投诉事项转交函,反映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邓文峰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0629842)涉嫌私自接案收费。经长沙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邓文峰律师私自收案、偷盖律所公章、收取律师代理费未上交律师事务所。鉴于其主动配合调查,承认违规事实,且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以减轻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9年3月27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邓文峰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此前消息】

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工作要闻”栏目高调报道“对违规律师开出全省2019年首例罚单”。通报显示——

2017年以来,蔡瑛律师持续在其名为“蔡瑛律师的博客”的新浪博客上对其本人及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文字信息,对案件进行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蔡瑛律师主动报告,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蔡瑛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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