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如何发?延迟复工,10个必须知道的劳动法问题
延迟企业复工
当前正值举国上下全面开展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期,《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现将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归纳、总结,予以解读。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是否执行该规定?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执行该规定,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工作时间,并且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等组织机构可以不执行该规定,但是上述组织机构属于办公场所空间密闭或工作内容有人员聚集的,建议参照规定执行或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规范要求。
二、企业应当何时复工?
律师建议江苏省内企业执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地政府或特殊行业关于复工时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从规定。
例如,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房地产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2月20日前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举办发布会、答谢会等各种形式活动,各房产中介机构也暂停对外开放房产中介门店。
三、企业可不可以提前复工?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经营。其他企业均不得提前复工复业。
如企业擅自复工复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企业处以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属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构成刑事犯罪。
特别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切莫以明示或暗示手段通知职工复工,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部分开工或隐蔽开工,避免企业成为破坏防控疫情的反面典型。
四、企业确需复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可包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企业,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管控和检疫检测,全面开展生产、作业场地及食堂等人员集聚区域的定期消毒,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五、企业可否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有何注意事项?
基于值班值守和安全生产需要,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值班,建议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值班,以便于做好值班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但严禁以值班为名安排生产。
六、上班人员复工前工资如何发放?
七、复工期满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该金额为劳动者拿到手的实际金额,不包含社保及公积金中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进行经济性裁员;如系经营策略调整、部门、产线缩减撤并等,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安置员工,但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八、暂停开放公共场所行业复工问题
2020年1月24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的通告》要求即日起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园、动物园、网吧、娱乐场所等暂停闭馆或者暂停营业。
律师认为公开场所暂停营业不能理解为休业休工,公共场所机构不仅不能休工休业,相反应当组织员工上班,确保公共场所封闭,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等,如一线接待人员冗余,可以给予员工待岗处理,原则上为了保障公共场所恢复后的正常经营,不得裁减人员。公共场所具体开放时间,须等待国家规定。
九、建筑行业复工问题
建筑行业基于其特殊性,在复工问题上各地方有不同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和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委,并未对建筑行业复工有新的通知,因此,南京市建筑行业的复工时间应暂以省政府通知的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为准。苏州市规定建筑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建筑企业复工后,重点应做好民工返程后登记、准备测温仪、口罩以及做好民工宿舍、食堂等卫生消杀工作,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建筑单位无责。
十、教育行业复工问题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发布通知,延迟江苏全省学校2020年春节开学时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
律师建议: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2月17日前不得开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到校值班,一方面组织做好校舍卫生和消毒处理;另一方面,学校老师应主动通知联系学生,告知返校上课时间,避免学生提前到校。
(本文作者系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问题研究团队)
》》团队成员:
袁胜寒律师,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劳动法顾问。
王 芳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戚婷婷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肖龙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兴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谢炜豪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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