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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风险代理、私自收费50000元,停止执业三个月

律媒智库 2021-09-27


刚刚,司法部通报,“85后”律师李康因违规风险代理、私自收费被处停止执业三个月。

经查,2020年11月30日,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律师服务费15000元,转入了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的对公账号上。

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合法票据,辩护律师为李康(执业证号:15309201210386666)。

然而,李康律师在投诉人向世安所交了15000 元服务费之外,与委托人***以收条方式签订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事项,于12月2日、3日、9日、12日先后另单独向投诉***收取人民币共 50000元。这些收费在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查不到收费合同和合法票据。

通过查看李康律师收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李康律师私下向投诉人***收取人民币50000元。

被投诉后,已经全额退还给投诉人***。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临沧市司法局于2021年2月5日向李康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司罚告[2021] 1号),李康当面向送达人进行了陈述,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对处罚无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听证。

临沧市司法局认为,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李康律师进行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私自收费,并且数额较大,因及时向投诉人退还私自收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三十八条之规定。

2021年2月7日,临沧市司法局作出决定:给予李康停止执业三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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