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非律师合伙人”,《陕西省律师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据悉,陕西现有律师1.3万余人,是西北地区唯一一个律师人数超过万人的省份。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对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紧扣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草案对推进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规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他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法律事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律媒智库】注意到,此前向社会公开的《陕西省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表述的——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非律师合伙人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担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非律师合伙人的情况,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已有类似规定——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担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律师以外其他合伙人的情况,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同时,为了监督和及时纠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
此外,《条例》重点对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阅卷权等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非常必要,律师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要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议立法中应有保障也有约束,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约束;律师有法律援助的责任,在这方面应有具体规定;明确律师违反相关法规应有比较重的处罚。
【历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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