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律师7417名!江苏新规推动管理规范化
截至11月底,江苏已有2206家党政机关开展公职律师工作,352家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全省共有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7417名,“两公”律师人数占全省律师总数19.14%,“两公”律师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出台《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一是建立“两公”律师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领导的党政机关,可以由上级单位统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公司律师方面,明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所属各企业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配公司律师为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全面推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扩大民营企业适用范围,降低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门槛。
三是突出“两公”律师作用发挥。建立“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工作机制,申请担任“两公”律师的应当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律师作用发挥,如探索设立首席公职(公司)律师职位等。
四是强化对“两公”律师权利保障。明确“两公”律师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包括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活动,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等。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
五是突出对“两公”律师监督指导。明确“两公”律师惩戒处理具体规定,“两公”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确立向“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发出问询建议函的监督方式,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发出指导监督意见函。
六是细化“两公”律师审核发证具体流程。明确“两公”律师调档、转任调任、补证换证等程序性规定。针对注销不及时、注销程序不严密等问题,规定主动注销、被动注销情形,明确应注销但未及时发起注销的,不再计算律师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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