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刑事法律工作25年,王海分享如何与办案人员有效沟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兰台律师事务所 Author 王海
和办案人员沟通,目的是让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最大限度接受辩护观点,从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决定,诉讼法学理论称为“说服”(俗话也是这个意思)。能否说服,多大程度上说服,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的理念和水平等,而是否有效沟通也非常重要。
一、做专业用心的沟通这个道理不用多说。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承办检察官、法官对案件承担更多的责任,一般愿意听取不同方面的专业意见,帮助自己正确决定。而意见是否专业、用心,办案人员一听即知。如果意见不在调上,或者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泛泛之谈,他们的耳朵就会自动屏蔽,甚至引起反感——“又是个收钱应付事(不办事)的”,开始不耐烦了。而且这和恋爱有点像:第一印象不好,以后沟通就难了。所以在沟通前,一定要深入研究,做好功课。二、要做重点突出逻辑严谨的沟通笔者的一位老师讲过刑事辩护“黑痣论”:案件好比一个小姑娘,公诉人要论证这个小姑娘眉毛眼睛嘴皮肤方方面面都很好,漂亮甚至完美。而辩护人只需要提出:不,她脸上有一个大黑痣!每个案件都会有一些问题,但其中只有部分或者一个问题是关键问题,其他则是枝节问题。而且每个案件的关键问题都不会一样。因此辩护人在沟通时候切忌面面俱到,而是要观点鲜明,直奔“大黑痣”。要把重点问题、关键问题放前面多说,把其他枝节问题放在后面一起说、少说甚至不说。如果看了半页纸,还是空话套话,不明白辩护观点,办案人员可能就没有兴趣看下去了。说完观点还不够,还要清晰阐述理由。多个理由的要一二三四地说,做到条理理清楚。自己讲不清楚,又怎么能期望人家听清楚呢?三、讲究沟通的手段和形式
一是要同等注重当面和书面沟通。当面沟通才能够互动,更有说服力有感染力,所以要争取和办案人员当面沟通(当然是在法定的渠道)。但有的办案人员对当面沟通并不积极,而且见面时间又有限,听了也不一定记得全、记得久,因此无论是否当面,都要提交一份书面意见。二是利用多种手段沟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多要求律师在提出时充分说明理由,这也是法定的沟通渠道。比如,兰台刑事团队在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先后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律师在相关文书中,紧紧围绕着主要辩护观点,从不同侧面阐述申请理由,持续向办案人员传输。三是要注重沟通的包装。当面沟通的,律师的着装气质语气普通话很重要。而书面沟通的字体、排版、装订不是小事。笔者发现当前律师书面意见使用的字体排版可谓五花八门、随心所欲,尤其是普遍喜欢用四号字体,看着费眼费力,不知道为什么。建议借鉴国家机关公文的排版格式,这是经过多方科学论证后确定的格式,最是美观大方舒服养眼。办案人员一天到晚看材料,眼睛都花了。如果页面舒服,他至少愿意多看两眼,印象会更好。犯罪场次、人员、证据多的案件,要注重使用思维导图和表格直观地表达观点。此外,文书的装订要争取美观大方。一是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沟通越早越好,尤其要在办案人员形成决定之前进行沟通,从而有机会影响他们的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单位可能要给上级汇报,要尽可能在汇报之前沟通。在兰台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介入前办案单位已经给省里做了汇报,省市县三级形成了一致意见,给辩护带来很大难度。不仅要做好法庭上的辩护,还要注重审前的沟通,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全程沟通,争取取保、不捕、不诉。从兰台刑事团队的实践来看,通过沟通争取不捕、不诉的并不少见。和侦查机关沟通往往最难,但也不排除取保、撤案的可能,不能放弃。
二是把握沟通内容的分寸。法庭上,对于案件的问题,要毫不保留,充分阐述,因为过后难有机会。在审前阶段,对问题则要区别对待:对办案人员没有注意又能及时完善的,要慎重提出。律师不能伪造证据、妨碍取证,但也没有义务更不允许提醒办案机关完善证据,陷被告人于不利。尤其是要考虑到,取证讲究及时,这个证据过后可能难以取得导致不能定罪;如果确定问题是不可完善的或者完善后对被告人有利的,就要第一时间提出。三是把握沟通态度的分寸。对业务水平高的资深办案人员或者领导,不要紧张胆怯,更不要刻意巴结,对年轻办案人员也不要倚老卖老,切忌喋喋不休,诚恳尊重、有理有节才是沟通的王道。有的律师担心遇到态度生硬的办案人员,这也确实难以避免。即使律师对其精诚所至,也未必金石为开,况且时间也不允许。对此不要放在心上,要秉持自己的职业修养,做到“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但是对于原则性问题,还要坚持,清晰有力地表达。至于沟通的语言技巧,则因人因事而定,难以定论。wanghai@lant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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