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律师函”警告,岂不贻笑大方?
深圳律协
近日,有会员向我会反映,有人假冒“深圳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出催收信用卡债务的所谓“律师函”,并盖了个所谓的“深圳市律师协会”法务专用章,气愤之余,如此法盲的操作让人感到啼笑皆非。
可笑之处1:顶着“深圳市律师协会”名头,函号却是大大的“粤”字头,如此乱扯大旗所为何般?
可笑之处2:结尾自称“我所”,落款盖章为律师协会,主体如此反复变换,到底有没有谱?
可笑之处3:案件负责人没有署名,竟为一串电话号码?网上一查就露馅,就问你尴不尴尬?(根据号码查询为深圳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还有可笑之处4、可笑之处5……欢迎大家一起来找茬。
划重点,出具律师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2.须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3.指派的律师会开展调查核实事实等事项;4.须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以上内容表明,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对我会的职责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理;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以及完善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培训、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七)负责对会员考核管理;
(八)制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做出行业处理决定,有权向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二)通过出版律师刊物等方式,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会员救助、同业互助;
(十五)制定律师行业收费指引;
(十六)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七)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八)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故我会声明:深圳市律师协会不会出具任何律师函,也不经办具体的法律业务。对于上述冒用我会名义者,我会也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注: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面向社会公布办事人员电话号码,如有疑问,请及时前往官网查询!
来源:深圳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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