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律师行业所谓“裂变式”发展成为一种常态。一搞大了就分了,这究竟是为什么?
近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揭牌仪式上,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田文昌律师有一段精彩现场发言。今天,我们摘登如下,希望对广大律所管理者有所启示。
为什么提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更重要。可以说40多年来,我们的律所管理无章可循,没有传承,五花八门。为什么?很简单,因为没有历史。国际上律师有2000多年的历史,我们只有断断续续的100年出头,没有传承,没有经验。而且中国的律师,可以说出身卑微,处境艰难,这不是危言耸听。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当时是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是国办所,后来到了80年代以后开始改制,出现了合伙所与个人所。这时候是什么时期呢?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把平均主义大锅饭改成了包产到户、分田到户,把集体化改成了个体经营。农村是个体生产,城市里是个体经营。而我们律师所转制的时候正是个体户时代,所以我说是出身卑微。当时一些律师在组建律所的时候都很自豪,也很轻松,因为大家自负盈亏,自担成本,几个人搭一个所租一个房子很便宜,自己挣钱自己花,完全是一种个体户的思维。那么为什么说处境艰难?因为中国律师的历史太短,法治环境不成熟,全社会无论从官方到民间,从高层到低层,对律师都缺乏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开始的时候,人们对律师几乎没有任何印象。我在政法大学教书的时候,去搞普法宣传,遇到的奇怪现象很多,人们根本就不知道律师为何物。我曾经在接受中央台采访的时候,当着全国观众说了一句话,我说我非常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场大讨论,题目就叫《律师是个什么东西》,因为人们对律师太缺乏了解了。由于人们太不了解律师甚至多有误解,加上法治大环境不尽人意,律师的执业环境一直比较艰难。所以说律师处境艰难事出有因,并不为过。在这种情况下,律所的管理怎么办呢?还是回到那句话,直到现在,我们绝大部分律所还是人自为战,各自为政,自己挣钱自己花。那么这样做为什么不行?我们的改革开放从平均主义大锅饭走向了个体化,解放了生产力是好事,但是走过了一段之后又发现,个体化生产的能力是有限的,虽然解放了生产力,但是没有合作化,没有互补互动就难以扩大再生产,难以进一步发展。前些年播出的电视剧《老农民》,我印象特别深。同是一个村子,改革以前饿死了人,改革以后一下子就富起来了。但过了几年又感到出现瓶颈,发展不了了,又自发组织起来建立公司,又上升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机制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而走向个体化生产只是迈出了解放生产力的第一步。只有进一步再走向以科学分配机制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合作,才能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律师所的发展过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总结几十年来中国律所的发展过程,主要有三种模式:多数还是那种各自为战的松散模式;第二种出现了一些山头林立的小团队化模式,比如一个所里有一些专业的团队,但是几个团队在一个大山头上并存,大家顶着一个牌子来做业务;第三种模式是真正大团队的模式,就是所谓的一体化。我觉得团队化一体化是一回事,本质上还是团队化。也就是说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体会,个体化的经营已经受到局限了。当然个人律所、小规模律所也需要,各有所长,并不是说都要办成大所。但是一个城市必须要有几个规模性大所,这是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专业化与综合化互动互补的需求。但是这规模性大所却很难成功,现实中很多律所规模一大就会分化。为什么?因为没有经验,没有传承,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说到底,律所团队化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最大难题,就是分配机制问题。我们大家都有体会,我们律所总是裂变式发展:一搞大了就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分配不公平,所以人们就会用脚投票,各奔前程。那么如何做到分配公平,如何做到大家能够相融,能够互补,共进?最基本问题是设计分配机式。在分配机式的设计上,我发现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念。其中有一种理念有些律所正在尝试,我感觉是走上了回头路,出现了新形势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比如搞计点制,没错,我是一点也不反对计点。但是怎么计点?这其中问题就很复杂了。如果把计点制变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又会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后果。这种乌托邦式的理念,形式上很诱人,但后果却很可怕,这是在中国社会已经被验证过的教训。所以我一直认为,我们在建立大的团队化模式的律所时,一定要以基本公平原则为基础,我说的基本公平不是绝对公平,也做不到绝对公平。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进程还处在形式平等的阶段,有些人提出要实质平等,就是要实现结果平等,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执意尝试,愿望与结果会适得其反。我举个例子,我在参加国际人权对话的时候遇到了很多争议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国家补偿的标准问题。我们原来的标准是城市与农村有所差别,我们的理由也很充分,因为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水准不一样。按理说这个理由是有道理的,可是在国际社会却遭到了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我们的价值观就是同命不同价。针对这个问题争论了好多年,现在我们的补偿标准据我了解已经统一了。这个例子就足以说明,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中,人们的分配理念仍然是以形式平等为基础的。律师所也同样,如果过早提出来实质平等的分配机制,最后结果就是能力强的人会用脚投票而离开。能力弱的人留下了,也许会很和睦,但到最后都没有效益的时候,还是会分裂。这种认识并不是某些人的观点,更不是我个人的观点,而是中国社会走过了几十年,经过了文革前后的反复实践检验出来的结论。如今我们有些律师和律所还在试图探索这样的途径,这是令人担忧的问题。我们京都所这些年来一直在进行律所管理机制的改革,在搞团队化建设,但是我们特别清醒,绝对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绝不能走向平均主义大锅饭。同时,我们又不能没有协作,不能没有互补与互动,而是要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在形式平等的原则下也存在让利式互助的合作机制,这种让利的限度得当,就会实现合作共赢的效果,否则就会适得其反。至于这个限度如何把握,我一直以为在分配机制中客观上始终存在着一个平衡点,只是我们很难找到。只要通过各种调研各种尝试找到这个平衡点,这个机制就比较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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