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下调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案件频繁见诸报端,其作案手段之残忍,事后举止之冷漠更是令人咋舌,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就“是否应当下调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在此背景下,复旦大学刑法学科、复旦大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复旦青年法学会和复旦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于12月10日在模拟法庭开展了主题为“绝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下调”的学术沙龙活动。
出席本次沙龙的嘉宾有:复旦大学汪明亮教授、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以及上海大学张开骏副教授。200多名来自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的学生参加了旁听。
沙龙刚开始,几位老师便先后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汪明亮老师坚决反对降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他从犯罪化的依据、犯罪学以及刑罚的负面效果三个角度出发详述了自己的看法。汪老师认为只有当一种行为具有普遍性时刑法才应该干预,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发生概率极小,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干预。此外,14岁以下儿童犯罪的原因更多是家庭、社会层面的,社会出现问题却让孩子吃药,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最后,刑罚会带来犯罪标签和交叉感染的负面作用,降低绝对无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对十二三岁的孩子施加刑罚,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汪明亮老师发言)
王恩海老师第二个发言,作为降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者,王老师首先指出刑法应当回应公众的需求,反映社会的变化,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4岁的标准颁布于1979年,至今已过40年,面对新的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刑法需要作出反馈。之后,王老师又从刑法抚慰社会公众的作用出发,指出刑法要积极应对社会公众的恐慌,避免社会的不安心态与被害人家属的私力复仇。
(王恩海老师发言)
第三个发言的张开骏老师也是降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反对者,他先简单地梳理了赞成和反对双方的一些理由,之后重点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家庭环境教育的角度出发补充了汪老师的一些观点。他着重强调了判断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要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出发;家长要对孩子的行为做即时的反馈,从而引导孩子做正确的行为,这是比降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更加有效的办法。
(张开骏老师发言)
最后轮到了持中庸立场的金泽刚老师。金老师先简单地对前三位老师的观点做了一个总结,之后,重点谈到了如何依照中庸之道在法律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金老师认为,刑法需要回应最近一些年的恶性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对过于宽纵未成年人之法,有必要予以纠偏。具体做法,可考虑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八类严重犯罪行为之后加上一款“不足14周岁,实施上述危害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为刑法追究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留下一定的可能空间;另一方面,是将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中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改为“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保证收容教养制度有效运行。这也许才是真正的少年司法之双轨制,也是必要的中庸之道吧。
(金泽刚老师发言)
之后,在互动环节,几位老师互相回应了彼此的观点,场面的针锋相对与观点的激烈碰撞让在场的同学大呼过瘾,时不时响起的掌声更体现了大家对老师们精彩观点的认同与思考。最后的互动环节中,同学们也积极地参与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质疑和思考。有同学从刑罚教化作用的角度出发,质疑一些犯罪的青少年是否真的能被教化;有同学谈到由于营养水平的提升,不少十二三岁的罪犯在体格上甚至超过一些成年人,其具备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还有的同学提出了民意具有自发性、多样性、易变性,针对民意的回馈不应该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而应审慎行事……老师们都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解答,本次精彩的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也许在参加了这次沙龙后我们仍然无法得到问题的标准答案。然而,我们却能在问题的探讨中深入发掘其背后的社会意蕴和法律内涵,用一种基于刑法却又不止于刑法的眼光解决刑法问题,这也许是本次沙龙带给我们的最大收获吧。
(互动环节)
(合影留念)
扫码进入马克思主义考博资料共享群
扫码进入法学考博资料共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