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公告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1995年组建,是全国首批七个试点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本会自成立以来,仲裁业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为服务“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挥了较大作用。2020年本届委员会即将换届,为吸纳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均衡,适应多层次需求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现将仲裁选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凡是符合本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可申请,包括新申请和拟申请续聘人士。为提高仲裁员管理信息化水平,拟申请续聘仲裁员需重新申请与提交资料,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其他法律工作者,须担任公司法务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
(四)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
(五)港澳台、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品行高尚,独立公正;
2.具有法律、经贸、科技或海事海商等专业知识和实际仲裁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能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七)接受本会《仲裁规则》及关于仲裁员行为准则、信用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士请登录本会网站(www.gzac.org)公告栏“仲裁员申报 ”,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仲裁员申请表》。
1.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申报,附电子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提交。
2.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系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的仲裁员报名表邮寄至本会。
如未能通过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会将严格保密。
四、培训、审核、聘任
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通过预审的申报人士举办聘前培训和考核,具体培训、考核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中区17楼
联 系 人:黎敏仪、张春丽;
联系电话:020-83283509、020-83283962;
联系邮箱:gzzcw@gza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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