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 附《意见》全文
日前,辽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标准,逐步夯实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火灾防控基础。
《意见》指出,要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先行试点、全面推行、逐步完善、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全面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能力。
《意见》明确,要落实消防责任制,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统一消防档案,制定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推行智能化管理。
《意见》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约对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依法实施消防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对管理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及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意见》要求,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升高层建筑使用单位灭火自救能力。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标识化管理,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
《意见》强调,要强化基础,狠抓落实,定期考核。高层建筑综合治理部门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责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培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将“三规范、四完善、四统一”标准和全面提升“四个能力”建设的消防管理模式落实到位。省消防委员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考核范围内,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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