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4名职工追回51万元工资!被单方面“炒鱿鱼”?工会律师帮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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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职工严某等16人(下称“申请人”)在某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下设的手机销售营业厅工作, 营业厅在2019年7月停业后,并未及时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未结工资、业绩提成等费用,该案件涉案标的约623594.37元。
援助经过
申请人于2019年8月先后到佛山市总工会法援窗口咨询,通过初步了解案情,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工会特约律师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苏俊玮跟进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因本案申请人人数较多,工会特约律师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方便沟通,统一向申请人发布开庭前的准备事项、证据的补充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并就申请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经工会特约律师核查证据材料发现,其中5名申请人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仅凭目前的证据会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为此,工会特约律师专门对该5人进行法律解释,指导其先撤回本次仲裁,并补全相应证据材料,针对证据指向确定其用人单位,再提起仲裁申请。
在职工收集的证据材料里
庭审最关于哪些部分呢?
继续往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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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本案于2019年9月开庭审理,庭审中主要的焦点分为以下两点:
1、申请人的工资构成;
2、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主张:从被申请人账户发出的才算是工资。
申请人主张:每月15日左右被申请人账户会发出第一笔工资,每月25日左右被申请人会通过其他单位、个人的账户向申请人发放第二笔工资。
工会特约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应对工资发放制度负举证责任,其中被申请人承认其中一名职工的工资是被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发放的,该单位、个人与其他申请人的第二笔工资发放的单位、个人基本对应,符合工资发放的特点,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两笔工资发放的制度。
被申请人称:因经营策略变更,关停佛山区域的营业厅,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约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特约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经营策略变更属于被申请人的主观经营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变化。且事后不能及时安排申请人工作,属于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申请人(职工方)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资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一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仲裁裁决。佛山市总工会指派的工会特约律师为其中14名职工成功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共512566.67元,剩余2名职工因证据不足,经工会特约律师调解和疏导职工情绪后在开庭前已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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