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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深!职工签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这些问题

佛山工会 2021-10-31


签订劳动合同时

大部分职工都会仔细确认合同条款

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也有些“套路”防不胜防

因此工会君准备了一些需要注意的点

职工赶紧收藏起来备用


Q1: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2:合同期限共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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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具体哪个期限给与劳动者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即交予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Q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如何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包含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常见问题


Q1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限是多长?

A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标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至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满一年之日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至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满一年之日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最长为11个月




Q2企业单方面改变职工工作岗位,若职工不同意而原岗位已撤销,可因此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不作任何补偿吗?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3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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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4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资和工作岗位?A

不能。用人单位原则上是需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岗位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原则上是需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双方劳动关系。




Q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A

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也不必是书面形式。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期限较短,形式不限,体现了试用期的灵活性,同时又不是随时通知解除,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作出安排。




Q6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随时通知,但也需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规定精神,对以上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通知的具体形式和时间目前暂无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规定。


*注意:

1.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同时亦应注意收集相关有利证据,以防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2.劳动者因以上情况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拒付,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Q7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方面的规定,应按哪个地方的标准执行?A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佛山市,用人单位注册地是珠海市的,珠海的用人单位派到佛山工作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佛山市的规定执行。如珠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佛山市,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珠海市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Q8哪些人员可以签订期限为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如果职工遇到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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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君会邀请专业律师给大家回复!



来 源:佛山12345编 辑:佛山新闻网梁洁仪审 校:佛山市总工会霍嘉琪、新闻网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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