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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还有这些重点要注意

佛山工会 2023-02-24


职工入职前

都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可能有职工认为

劳动合同可有可无

✘✘✘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很重要!所以必须签!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又有哪些规定呢?

工会君这就带你了解

▼▼▼


0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0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03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04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05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06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0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多少倍工资呢?

用人单位又能否单方面

调整工资与工作岗位?

......

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常见问题

工会君也邀请了专业律师

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起来看看!


Q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限是多长?


A:《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至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满一年之日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最长为11个月


Q

企业单方面改变职工工作岗位,若职工不同意而原岗位已撤销,可因此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不作任何补偿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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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资和工作岗位?


A:不能。用人单位原则上是需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岗位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原则上是需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劳动者工资和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双方劳动关系。


Q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A:不需要。《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也不必是书面形式。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期限较短,形式不限,体现了试用期的灵活性,同时又不是随时通知解除,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作出安排。


Q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随时通知,但也需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规定精神,对以上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通知的具体形式和时间目前暂无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规定。


*注意:

1.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同时亦应注意收集相关有利证据,以防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2.劳动者因以上情况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拒付,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Q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方面的规定,应按哪个地方的标准执行?


A: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佛山市,用人单位注册地是珠海市的,珠海的用人单位派到佛山工作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佛山市的规定执行。如珠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佛山市,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珠海市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Q

哪些人员可以签订期限为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如果职工遇到劳动问题

可以在本文下方留言区告诉我们

工会君将邀请专业律师为大家解答!


来源:佛山工会、佛山人社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审核:甘欢迎
终审: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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