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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劳动关系?

佛山工会 2023-10-1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发布6个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良性发展。


昨天,向大家科普了如何认定

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点击这里,马上回顾)


今天,与大家聊聊如何认定

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1基本案情


宋某出生于1976年10月7日,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家政服务协议》,约定家政公司为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宋某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某家政公司为宋某配备工装及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宋某每周须工作6天。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向宋某派发。工作日无订单任务时,宋某须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公司按月向宋某结付报酬,底薪1600元/月,保洁服务费15元/小时,全勤奖200元/月。如宋某无故拒接订单或收到客户差评,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扣减部分服务费。



2019年11月1日,宋某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户服务6至8小时。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各类治疗费用。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宋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公司与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02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

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定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本案中,宋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公司掌握宋某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


综上,公司对宋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名订立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3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与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源:广东省总工会责任编辑:胡凤琳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审核:甘欢迎终审: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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