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8天辞职后索赔百万?法院4个字回应
工作8天后提出离职
还向公司索赔百万?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
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
员工入职8天后就辞职
李某系四川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入职时公司与其约定月薪4000元、包住宿。入职后仅工作8天,李某就因“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与公司产生分歧。
李某表示,公司安排他与其他工人一起吃住,5月14日的晚餐如同狗食一般,严重伤害了他的人格,并提出辞职。
随后公司与其结算600元工资,但李某不满公司支付的工资,遂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
1.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
2.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3.支付赔偿金2000元;
4.加付赔偿金8183.3元;
5.支付失业赔偿金100万元。
以上共计1016183.3元。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法院判决:无理要求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作8天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前提是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按月计酬仅是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并不代表劳动者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中不提供或仅提供部分劳动就能获得整月的工资。李某在公司工作8天,原审法院依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于法有据,李某工作8天要求整月工资本就是无理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李某在公司仅工作8天,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张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李某以生活条件差和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自行辞职,公司没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李某依此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失业是指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李某以生活条件差及未预支生活费为由主动辞职,故其没有工作系自身原因所致,而非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失业。
其次,李某辞职时仅49岁,年富力强,无身体、智力残疾,完全可以凭借劳动来赚取报酬。但李某没有为寻求新的就业机会积极准备,而是要求仅供职过8天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高达100万元工资作为所谓的失业赔偿金。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拒绝劳动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李某不愿劳动还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故李某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无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下无不劳而获的事
脚踏实地才能有所成就
法律是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武器
但绝不会纵容任性妄为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广州普法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审核:霍一凡
终审:袁斌
足球比拼、运动交友......佛山职工的周末太精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