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问津学术 2021-09-17
人生有很多善举,扫码帮助我们就是其中一个!
(不需要一分钱投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  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一款、第六条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为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欢迎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年末最新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两高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2020年)的公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
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决定废止116件、通过14件、修改111件民商事司法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全国仲裁工作情况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最高检发布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0—9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教育部印发意见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最高法举办“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主题新闻发布会
监察委出手,多名律师被带走立案(留置)调查,涉嫌……
青岛中院经典力挺职业打假判决被高院再审改判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候选对象公示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和典型案例(附全文)
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1-84号)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两高一部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下发8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司法改革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答记者问
司法部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教育部答复加大对中西部高校投入的提案
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上)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面向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简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
欢迎扫码加入东小店,购物省钱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新闻传播学、考古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哲学、农林经济管理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政治学、社会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民族学、教育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体育学、心理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发布:法学109所大学上榜!北大第六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发布:马克思主义理论180所大学上榜!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