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问津学术 2021-09-17
人生有很多善举,扫码帮助我们就是其中一个!
(不需要一分钱投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至第二百三十一条  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  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  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下为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欢迎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年末最新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两高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拟评定专业律师名单(2020年)的公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
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决定废止116件、通过14件、修改111件民商事司法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全国仲裁工作情况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最高检发布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0—9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教育部印发意见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最高法举办“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主题新闻发布会
监察委出手,多名律师被带走立案(留置)调查,涉嫌……
青岛中院经典力挺职业打假判决被高院再审改判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候选对象公示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和典型案例(附全文)
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1-84号)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两高一部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下发8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司法改革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答记者问
司法部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教育部答复加大对中西部高校投入的提案
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上)
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20年面向律师和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简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2020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
欢迎扫码加入东小店,购物省钱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新闻传播学、考古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哲学、农林经济管理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政治学、社会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民族学、教育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体育学、心理学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发布:法学109所大学上榜!北大第六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发布:马克思主义理论180所大学上榜!

2020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